沈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终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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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终稿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辽宁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工作目标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制创新、调整利益格局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保障基本药物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有利于改变“以药补医”局面,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推动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优化医药资源配置,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健康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积极稳妥,有序有力推进。采取先易后难的方针,抓紧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3.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卫生改革等因素,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统筹安排,落实相关任务。 4.从实际情况出发,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区、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区情、县情,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2010年2月底前,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按省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生产企业,由市组织招标配送到使用单位,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2月底前购进的库存药品,可在2个月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省基本药物进价销售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使用基本药物前提下,允许根据医疗业务开展的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新农合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57%以上。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医务人员的培训,保障和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监管,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药物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绩效考核办法区、县(市)卫生部门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并与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积极探索,创造条件,试点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办法。 多渠道落实补偿资金,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1.医疗保障基金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政策。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范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其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中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8年进药成本,按一定加成比例制定补偿控制限额。医保基金按15%比例控制;新农合基金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新农合基金统筹情况确定本地区控制比例,最高不超过30%。预付50%,年末在限额内据实核算。 2.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国家、省、市安排专项补助,区、县(市)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2010年,各级财政按户籍人口15元/人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2011年以后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考核办法,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安排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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