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大学生医保宣传资料(2011.8.29).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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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学生医保宣传资料(2011.8.29)

2011年渝北区高校大学生医保宣传资料 (注:红色标注表示今年政策调整的新内容) 一、参保对象 渝北区辖区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筹资标准 2011年筹资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230元/年,二档320元/年。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参保对象 参保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 一般大学生 一档 30元 200元 二档 120元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一档 10元 220元 二档 60元 260元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三、参保办法及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手续:原已参保大学生凭居民医保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大学生凭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属高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困难大学生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地点:由学校代收个人缴款。 享受待遇时间: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从退学之日起转入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四、报销比例 (一)门诊(含留查病人) 1.普通门诊:仅限于大学生所在高校校医院。(没有校医院的高校,由高校就近指定一家渝北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档次 报销比例 年最高报销金额 一档 75% 100元 二档 80% 120元 2.慢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5种病为慢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经申请批准,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按下列比例报销。 参保档次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年最高报销金额 (元)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 300 60% 70% 80% 2000 二档 300 65% 75% 85% 2400 3.意外伤害门诊: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为意外伤害。其门诊原则上在大学生所在高校校医院就诊,经所在高校校医院同意,可在渝北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下列比例报销。 参保档次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年最高报销金额(元)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 300 70% 80% 1000 二档 300 75% 85% 1200 4.重大疾病门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种病为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在镇级及其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每种重大疾病全年只扣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500元。 (二)住院: 机构级别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校医院)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一档 80 70 60 二档 85 75 65 起付线 100 300 800 最高报销金额:一档最高补偿金额为7万元,二档最高补偿金额为15万元。 计算办法:报销金额=(单次医药费用-自负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三)产前检查、住院分娩: 项目 产前检查(完成规定产前检查项目) 住院分娩 补助标准 100元 400元 注:住院分娩费用不足4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对妊娠合并症的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 五、转诊办法 (一)参保大学生到区内医院就医无需到校医院转诊,到区外就医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转诊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二院、高新园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限妇科病)、区疾控中心(限结核病)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证明补开无效)。 (二)参保大学生患重大疾病,作心脏外科手术、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术,经校医院同意可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三)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实习期间或因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校医院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校医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诊情况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网络。 六、报销办法 (一)门诊费用报销:参保大学生在所在高校校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报销。就诊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 居民医保卡;2. 身份证。 (二)住院费用报销: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和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参保大学生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在3个月内向所在高校校医院提供报销资料,由校医院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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