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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八章 国际贸易术语
从CIF到FOB的转换 USD 150/MT CIF 大阪 USD ???/MT FOB 大连 【4】我国某内陆XI’AN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了30吨甘草膏,价格条件是FOB新港,即期信用证。该公司先将货物发运至天津,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失火抢救不及,全部被焚毁。同时无法按期装运,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分析本案例有哪些启示。 【3】我某出口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了一批冻肉出口合同,交易条件是FOB广州。合同签订后,出现动禽传染病,对方公司故意毁约,不派船装运货物,致使我方货物在港口存放很长一段时间,造成很大损失。这案例提醒了我们什么? USD 80/KG FOB HK GBP CNY EUR HKD JPY 【6】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我国出口商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8】 我方拟出口滑石块,向港商报价 USD 80/ KG CIF 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 HK,即USD 80/KG FOB HK。问:我方可否接受? 【9】 A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进行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也就是在装船之后发生的,按照《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案例](续)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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