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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课件6_Law of the Sea
       
 
       
        (三)技术转让――促进和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和科学知识。 (四)合同的财政条件――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承诺向管理局交纳税款的义务。 (五)反垄断条款 1. 避免使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中总面积超过40万平方公里圆形面积的3%; 2. 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区域”中未予保留和不准开发区域的总面积的2%; 3. 对尚未取得开发合同和生产许可的缔约国以优先照顾。 (六)审查制度――发展中国家接受平行开发制度的一个条件。 (七)先驱投资者――拥有其工作计划被核准的优先权。 四、国际海底管理局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公约》所成立的国际机构。 《公约》所有缔约国均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总部设在牙买加金斯敦。 (二)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1. 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 2. 推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已登记先驱投资者的决定。 3. 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 4. 研究深海底矿物生产对生产相应矿物的发展中陆地生产国的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5. 制订海底开发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6. 促进和鼓励进行海底采矿方面的海洋科学研究。 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协定 (一)关于缔约国费用的承担问题 《协定》规定尽量减少各缔约国的费用。缔约国不再承担向企业部提供开发矿址资金的义务。 (二)关于企业部 《协定》规定暂不设立企业部。管理局秘书处应履行企业部的职务,直至其开始独立于秘书处而运作为止。而企业部初期深海海底采矿业务应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 (三)关于表决程序 《协定》把公约决定实质性问题的三级表决制改为二级表决制。《协定》把公约中关于实质性问题中的“一般问题”和“较为重要问题”的表决决定均改为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的2/3多数作出。最重要的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仍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四)关于审查会议 《协定》取消了《公约》第155条原来规定的审查制度。大会可根据理事会建议随时审查各种事项,但理事会有关公开审查会议的建议,如遭到理事会中任何一组利益集团的反对,大会就不能召开。 (五)关于技术转让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款规定:“公约附件3第5条的规定应不适用”。改由“企业部和希望获得深海底采矿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应设法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或通过联合企业安排获取这种技术。”这实际上取消了对有关缔约国采取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条款。 (六)关于生产政策 《协定》附件第6节规定:“‘区域’的资源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开发”,取消了原来最高和最低限额的规定。 (七)关于经济援助 《协定》附件第7节将对陆地生产国的损失给予补偿改为经济援助,而只有经确定其经济因深海底矿物生产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才可以从经济援助基金中得到援助。 (八)关于合同财政条款 《协定》附件第8节规定:固定年费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缴付,年费的数额则由理事会决定。 《协定》的制定对促使《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起了重要作用。该《协定》也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 六、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6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汉堡。 (一)诉讼管辖权 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 1. 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2. 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3. 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二)咨询管辖 1. 海底争端的咨询程序。 2. 法庭的咨询程序。 (三)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 CASE: 1。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 2、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一、概述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此概念最初出现于“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      适用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 科孚海峡案 案情介绍:1946年5月,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轰击。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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