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及关系展望.docVIP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及关系展望.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及关系展望

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及关系展望[摘要]我国虽积极筹备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但最终却拒绝加入,这其中的深刻原因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微妙关系很值得探讨。本文在分析了个中原因之后,又对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进行了展望,得出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大势所趋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 中国 [中图分类号]D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10-02 回顾自今年2月以来逐渐紧张的利比亚局势,不难发现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问题也是步步紧逼,最近又新传来消息:国际刑事法院于5月16日对利比亚政府包括卡扎菲及其子等8名高官发布逮捕令,而利比亚发言人则表示由于利比亚并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利比亚当局会“完全忽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的任何相关裁决。由此引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会对未批准加入的非缔约国行使普遍管辖权,对一国国家主权造成冲击。我国虽然作为与事件无关的第三方,但鉴于对国家主权的保护,不可完全置身事外,而应以利比亚为戒,未雨绸缪,重新思考定位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展望。 一、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之现状分析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在意大利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即《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经67个国家批准,139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罗马规约》的生效,“大多数国际刑法学者更是欢欣鼓舞,对这部国际刑法法典倾注了很大的热情。”[1]国内法学界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罗马规约的制定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制的重要和划时代的一步。”[2] 从国际社会提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伊始,我国即在舆论和行动上给予了全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整个过程。这是因为理想中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完全符合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的,中国也渴望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的出现。可是国际刑事法院毕竟是在现实社会中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新出现的、由西方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是各国政治力量的博弈产物。所以与一直以来所持的积极态度相反的是我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也未批准罗马规约,但是纵观中国历来加入国际组织的历史,这种做法是在意料之中也是符合历史规律的。 二、我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 从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十分微妙,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最后却反对加入,从横向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拒绝加入又有其具体原因。中国投反对票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我国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照第3款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包括该国的船舶和飞行器;2.犯罪被告的国籍。即当缔约国或接受了法院管辖权的国家同时又是犯罪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时,法院就能行使管辖权。这意味着有可能出现未经非缔约国同意,法院对第三国或其国民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因为只要犯罪地国家或被告人国籍国家之一是缔约国或接受管辖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那么与该案相关的其他第三国,即使没有接受法院管辖的同意,也将面临站在被告席上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罗马规约》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客观地为规约第三方――非缔约国强制设定了义务,明显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34条确认的“条约相对效力”这一被整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规则,这对非缔约国是不公平的。所以中国不能接受此条款。《罗马规约》所规定的这种普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的,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对非缔约国的司法主权造成威胁和冲击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我国对于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这一点严格保留。国际习惯法中,战争罪只适用于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但是《罗马规约》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了法院管辖范围内,这超出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因此,中国无法接受这一条款,并认为只要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就完全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惩治这类犯罪,国内法院比国际刑事法院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由此得出,我国主张应维持国际习惯法对于战争罪的理解,仍应该将《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关于国内武装冲突的战争罪纳入国内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三,我国对《罗马规约》中有关联合国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我国代表团认为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尚未有法律上的定义,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规约没有明确确认安理会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国家实施了侵略行为才能要求个人承担侵略罪,那么安理会在没有判断出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