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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科技质量问责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科技质量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员科技质量管理意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避免出现影响企业形象的技术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系统执行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质量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影响体系有效运行、不能完成主要管理指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发生损害企业声誉事件等不良后果,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并授权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三条 问责事项依据集团公司及上级现行管理规章制度确定。第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针对本办法相应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问责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问责范围第六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在科技质量工作中,出现以下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与不良后果,集团公司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一)管理体系问责事项1、单位科技质量职能部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影响系统工作正常开展;2、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的需要;3、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缺乏,无法满足基本工作需要,致使管理工作混乱。 (二)管理指标问责事项1、未及时上缴规定的科技发展基金;2、未完成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科技、质量工作指标;3、未完成大型重点标志性工程创优承诺,受到建设单位的经济处罚。(三)系统过程管理问责事项1、施工现场发生不按照图纸施工,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试验等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2、各级政府部门在质量监督与监管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与质量问题,被立案处罚、计分处理或公开通报批评;3、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4、多次发生影响企业形象的质量隐患。(四)质量事故问责事项: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对各单位及其所属工程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过程中,对符合问责条件的事项,采取记分方式,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对累计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责任单位,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取消科学技术奖励等问责方式,必要时约谈单位总经理或主责领导。第九条 对同一问题屡次出现并不予以改正的责任单位,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单位总经理或主责领导等问责方式。第十条 对于年度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单位,报集团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问责方式。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定及问责方式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决定。第四章 记分标准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管理体系问责事项”时,对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记分: (一)单位科技质量职能部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影响系统工作正常开展,对责任单位记3分;(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的需要,对责任单位记3分;(三)单位或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缺乏,无法满足基本工作需要,致使管理工作混乱,对责任单位记3分。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管理指标问责事项”时,对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记分: (一)未完成科技质量责任指标的,每发生一项,对责任单位记3分,最高不超过6分;(二)未完成大型重点标志性工程创优承诺,受到建设单位处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记6分;(三)不按规定上缴集团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集团公司不提供科技立项经费资助及科学技术奖的资金奖励。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系统过程管理问责事项”时,对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记分:(一)施工现场发生不按照图纸施工,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试验等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分处理;(二)各级政府部门在质量监督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与质量问题,被立案处罚、计分处理或公开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记3分;(三)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记6分;(四)多次发生影响企业形象的质量隐患,对责任单位记12分。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质量事故问责事项”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出现问题后,整改不力的,按本规定记分标准双倍处罚。第五章 问责实施第十七条 对出现符合问责条件的事件时,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对责任单位发出“建工集团科技质量问责通知单”,由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由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并将结果报集团备案,必要时进行通报。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定期与不定期将各单位的记分情况在集团“OA信息管理平台”公告,出现重大事项,随时通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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