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pdfVIP

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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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1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 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 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下同)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 安全事故伤害。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意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 规经营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1页/共7页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向投保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 任;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 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 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每人死亡责任限额、基准费率及投保人数 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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