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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清真食品办公室)行政职权事项分表
(共31项)
(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片的许可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保留 保留 2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八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出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十条 申请《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 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保留 保留 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号)
第九条第一款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保留 保留 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4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局第9号令)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10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宗教主管部门。 保留 保留
(二)行政处罚类(共18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备注 1 宗教团体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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