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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摘 要] 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安定,不容忽视。本文结合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从我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 现状 对策
修建水利工程,控制水流,可以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才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所以,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应及时完成的工作、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1.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质量监督申请。
2.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3.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4.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5.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 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其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报告。
(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单位的“三检制”及其他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施工质量检查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行为的认识不足
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实施“三到场”原则。这样做,一方面削弱了工程建设参建方的责任意识,加剧了工程建设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另一方面让公众误以为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轻易更改和左右的。也不是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选择监督与不监督的。然而目前仍有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工程质量监督要看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决定是否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并认为这种监督是建立委聘基础上的合同关系。
(二)部分监督机构的设置存在不足,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独立,有些县(市)没有独立的监督站,通常是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既有行政性质又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交叉, 质量监督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很难界定出来,这样不利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而且常有水利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体,那么将混淆质量监督与建方之间的立场。身为水利质量监督机构的主管领导又兼任着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人,监督部门如何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混淆了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这一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依据等方面, 是有根本区别的。那一些人认为委托了监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就不需要政府行使职能了,这是错误的。政府的 质量监督机构, 行使的是政府的职能,是执法机构, 其工作性质是强制性的。而监理单位是受业主的委托,从事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管理, 属于服务性质的机构。
(四)监督人员不足、素质不高
一些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配备少,而且监督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惩处不力
在水利工程建设上,越级承包、层层转包和无证施工等等常有发生。工程建设偏重经济效益,忽视质量保证。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虽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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