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修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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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修改)

2011年10月,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老师称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为教育其上进,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这引起了家长和部分孩子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歧视。但学校进一步解释这一做法是为了“激励上进,并非歧视”,他们也是借鉴的外地学校的做法。然而,据了解,上海、北京、武汉一些地方确曾出现过“绿领巾”,作为少先队员预备期的教育形式。但红领巾有其特定含义,两者本来不是同一事物,这些做法已经被叫停。;事件简介   2011年10月18日中午时分随着下课铃响起,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小学生们在老师引领下排队回家。最先走出校门的是一年级学生,队伍自然地被他们佩戴的领巾颜色分成了两类:一半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孩子则戴着绿领巾。据该校教师解释称,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为教育其上进,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  ;你学习不好,戴绿领巾,我才是真正的红领巾……”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门口,两个放学的孩子嬉闹起来,来接佩戴绿领巾孩子的家长的表情尴尬。苏女士的女儿读一年级,她说孩子看书、写字挺认真,就是反应有些慢,成绩一般。上周五,他女儿回家就戴着绿领巾,她觉得特别奇怪,女儿说这是老师发给她的,班里戴绿领巾的同学将近一半。 戴上“绿领巾”,做个好苗苗? “哥哥姐姐们都是红领巾,我觉得绿领巾不好看,可是不戴的话老师会批评。”一名一年级学生告诉记者,调皮、学习不好的学生就得戴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但不少绿领巾孩子一出校门就赶紧摘下领巾装进书包里。“孩子年龄再小,也有自尊心,嘴上不说什么,也能看得出戴绿领巾不是啥好事情。”家长苏女士认为,此举对孩子心理有极大创伤,学校这种做法有些奇怪。“红领巾是国旗一角,是少先队员的象征,绿领巾怎么能相提并论?”2011年10月17日中午,不少来接孩子的家长对绿领巾不理解,认为学校此举欠妥,没有征求家长意见。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一、人格尊严;2、人格尊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二、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表现;◇上述事例中,张欣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 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 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 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思考: 1、侵犯肖像权的表现主要有哪些? 2、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主要是什么? 未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一定是侵权吗? ; 1、某照相馆为招揽生意,私自张贴某人照片, 2、某记者用相机拍下有人偷偷出售青蛙的照片, 送到报社发表,呼吁公众保护生态环境。 3、未经本人同意,把某人的肖像经过电脑加工制作, 把头像和动物身体结合在一起. 4、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的照片,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这是侵权吗?;新闻报道;你说我说: 如果将这幅照片制成公益广告用来宣传保护女童工程,也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鲁迅之子周海婴(右)和律师朱妙春在北京家中;  国内出版的《人身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一书如此解答死者肖像权:  “公民死后,其在法律上所享受的权利就转变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使用死者的肖像,应当征得死者亲属或有关机关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例二;1、从吴天及其父亲的行为看,他们主要侵犯了廖老师的什么权利?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有人说,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由的,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所谓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由社会所作出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劳、成绩、职业、身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 ;案例三;知识链接;公民的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的销售部工作,平时关系较好。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拒绝。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仇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随后,仇小姐接二连三地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仇小姐感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所改变。仇小姐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汤先生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汤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1、在上述事例中,汤先生侵犯了仇小姐的人格尊严是什么?;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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