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非公经济保护的加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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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非公经济保护的加强.doc

  论刑法对非公经济保护的加强 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经济大环境下,保增长已经成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非公经济在促进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非公经济的重要地位不相符的是,我国刑法对非公经济的保护带有歧视性。在当前经济形式下,这种保护歧视的弊端更加显现,加强对非公经济的保护更加必要。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于公有经济优先保护的规定一时难以改变。因此,以非公经济的债权保护为切入点,加强对非公经济的保护显得意义重大。 一、刑法介入债权保护的适当性分析债权长期以来都被视为私法的调整对象。受严重的侵权是犯罪,严重的违约仍是违约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刑法介入债权保护心存疑虑。但刑法介入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是很有必要的,其适当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我国刑法对非公经济立法保护的不平等要求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如侵吞公司财物行为,公有制公司定贪污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贪污不足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予追诉;如是非公公司定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侵占数额5000至10000元追诉。又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对于非公经济的相应人员同样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有公司法有竞业禁止的规定。类似完全相同的行为,由于对象的不同有定罪与量刑的差别在刑法中并不少见,这反映出刑法优先保护公有经济的立场。在计划经济时代,非公经济在经济中所占份额很少,这种保护上的差别的影响尚不明显。但时至今日,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远非计划经济时代能比,法律也赋予了非公经济更高的地位。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鉴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明确了国家对非公经济鼓励、引导的政策,刑法就应体现宪法的精神。(二)民事法律对债权的保护不足和刑法的保障法地位要求刑法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如果单纯以追究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债权人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进行诉讼,而且胜诉的几率很小。即便获得胜诉,由于债务人避债他乡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加上强制机关执行效率低,使得法院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结果是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而且还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例如,债权人在法律追讨债务未果时,很容易采取非法措施追债,如拘禁、绑架人质逼债,甚至是报复、伤害、杀死债务人。从而使债权人从有理变为无理,从原告变为被告,甚至被定罪量刑,而债务人却依旧逍遥法外。这种不正常现象久而久之,不但损害债权人利益,还会降低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削弱法律公正、权威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极为不利。将债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可以有效解决民事保护不足的问题。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当民事手段不足以保护债权时,刑法理应介入。一方面,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提高了恶意逃债的风险,能对企图恶意逃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将债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后,对于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可以动用国家力量去调查、取证,提高对违法行为查处成功率,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我国债权领域的现状要求刑法加强对债权的保护 刑法的不作为导致大量 老赖的产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中欠债不还却司空见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位置也倒了过来。债务人到期要还本付息,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但现在不少债务人却是只管借不管还,欠得越多越光荣。除了一少部分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或遭受经营风险而不能到期履行之外,更多的债务人是恶意拖欠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后,有的官司无法打下去,有的官司虽然赢了,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执行时,早已人去楼空,一些判决书因此成了司法白条。导致债权永远不能实现。这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故意造成无能力履行的状况,是对债权的严重侵犯,归根到底也是对于所有权的侵犯。非法索债行为导致大量犯罪产生。有些债权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便转而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催讨债款,造成了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比较突出的是非法拘禁债务人及亲属,此类案件在非法拘禁案中占有较大比例。还有的是雇用黑社会性质的专职逃债人,采用威吓手段索债,由此讨债公司也应运而生。还有的债权人甚至采用秘密窃取或公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劫走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务。更有甚者,有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也介人了非法索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查办经济犯罪为名拘押债务人,索还债款,拿钱来放人,不拿钱来就当犯罪案办下去,产生了把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当作罪犯予以惩办的情况。非法逃债的结果往往导致债权人反倒成了罪犯。(四)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三角债对企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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