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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问题探究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问题探究摘要: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体制和社会就业结构都发生着深刻变革,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立法则呈现出诸多缺陷,如何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加强立法研究,是当前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凸显目前就业立法的不足和完善立法的必要性,从而对高校毕业生保障就业法律完善提供理论上的研究。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13-02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是当今十分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之一。尽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几经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分配到市场经济下的自主择业,变革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也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引起了社会观念的转变。然而这些制度变革和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前景还不能完全适应,使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的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就业权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济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法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角度,试图在分析问题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群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技术优势,经过大学期间的系统学习,对新技术的掌握和新知识的应用上具有较大优势;年龄优势,高校毕业生正值劳动能力的旺盛时期,精力和适应能力在整个就业队伍中都处于绝对优势。但劣势也十分明显,比如缺乏社会经验,在就业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试分析如下: (一)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权受损。最大限度的获取就业信息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一步,这些信息包括社会整体的就业形势、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指导措施、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等。要获取这些信息,单靠社会经历缺乏的高校毕业生自己是不可能现实的,这种信息获取和知情权保障机制缺失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可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前期,受到学校的就业指导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不专业,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推荐用人单位上,对单位的真实信息和发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对国家的就业导向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贯彻也不全面。 3、公平竞业,平等择业权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业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对就业歧视等不平等的就业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在就业过程中,这种劳动平等权常受到侵害。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我过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要件,这使得用人单位在大学生择业就业中,以试用为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包含诸多“霸王条款”来规避雇佣者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现象。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法律救济问题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时,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劳动争议受案条件要求严格。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在众多纠纷类型中,缺乏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就业者的权益受损是主要的劳动侵权类型;2、救济程序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劳动争议案件须经过一裁两审,整个审理期限较长,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作为刚刚步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长期陷于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中具有不经济和不现实性;3、法律监督不到位。 二、我国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立法分析 我国有关就业保障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之中。 (一)《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是国家公法请求权意义上分享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对已有的公共能力进行公证分配。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 (二)《劳动法》第二章对促进就业部分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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