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工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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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工程

2013年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 和“8+3”工程考核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建〔2013〕80号)精神,为做好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 工程考核,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工程考核,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为“8+3”工程共11个项目,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为“8个1”工程共8个项目。 二、分值确定 省级示范小城镇每个项目按10分计,分值为110分;市(州)级示范小城镇每个项目按10分计,分值为80分。“8个1”和“8+3”工程考核属100个示范小城镇年度绩效考评中的子项,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中的得分按财建〔2013〕80号文件规定的30分折算(即省级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工程得分乘以3/11,市(州)级示范小城“8个1”和“8+3”工程得分乘以3/8),各示范小城镇年度绩效考评的其他项目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考核方式 由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考核,按照《贵州省100个示范镇“8个1”和“8+3”工程考核评分表》要求,采取实地查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工程的建设成效、建设标准及质量安全等进行考核,最后得分折算后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附表:贵州省100个示范镇8个1和8+3建设工程考核内容及标准打分表 附表: 贵州省100个示范镇“8个1”和“8+3”工程考核评分表 市(州) 县 镇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总分 评分标准 打分情况 1 新建或完善1个路网 镇区道路规划、现有市政道路(含年内新改扩建的道路)数量、道路建设标准。 10分 (1)小城镇路网按规划建设,路网密度适宜,主干路、干路、支路间距合理得3分;不按规划建设且无规划调整批复资料的,此项按0分计。 (2)省级示范小城镇人均道路面积满足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人均10㎡道路面积1/3工程量的,计5分;每减少工程量20%的,扣减1分,扣至0分止。市(州)级示范小城镇人均道路面积满足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人均10m2道路面积1/5工程量的,计5分;每减少工程量20%的,扣减1分,扣至0分止。 (3)道路建设情况按2分计,其中车行道为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占0.5分,人行道根据需要建成沥青混凝土、石板、鹅卵石或透气地砖等路面占0.5分,完成路灯照明的占0.5分,实施道路绿化的占0.5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2 建设或完善1个标准卫生院 标准卫生院的选址、床位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各项功能用房设置。 10分 卫生院选址情况按2分计,其中设在交通便利的位置占1分,卫生院环境适宜计1分。 示范小城镇标准卫生院床位数满足现有镇域人口每千人1.2个床位的按4分计,床位数每减少20%的扣1分,扣至0分止; 卫生院建筑面积按每个床位50㎡核定,满足标准的按2分计,建筑面积每减少20%的扣减1分,扣至0分止; 卫生院的预防保健、门诊、住院、放射、手术、产房、理疗、药房等功能用房面积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按2分计,缺1项扣0.25分,扣至0分止; 3 建设或完善1个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建筑面积、功能用房、配套附属设施 10分 (1)社区服务中心选址情况按2分计,其中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计1分,选址方便群众计1分; (2)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总分按3分计,800㎡以上的计3分,400(含)-800㎡计2分,200(含)-400㎡的计1分,低于200㎡不计分; (3)功能用房设置计5分,其中设置一站式或一门式服务厅的计3分,设置警务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厅(会议室),每项计0.5分。 4 建设或完善1个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设标准、设施配置; 10分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满足镇区现有人口每千人100平方米,计4分,建筑面积每减少20%的扣1分,扣至0分止; 农贸市场用地面积满足镇区现有人口每千人300平方米的计2分;200(含)-300平方米的计1.5分;100(含)-200平方米的计1分,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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