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及法令依据-台湾三洋SANLUXSANYO.DOCVIP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法令依据-台湾三洋SANLUXSANYO.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法令依据-台湾三洋SANLUXSANYO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法令依據: 本公司因與公司行號間或關係企業,有業務往來之需要,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健全財務管理、降低經營風險,本公司爰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12.18)台財證一字第0910161919號「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此準則。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程序訂定: 一、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或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前條訂定本公司之處理準則,本準則由管理階層設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準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或不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本準則。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四、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名詞定義1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三條之一:名詞定義2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準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四條:得資金貸與之對象: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最近期公告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公司近期公告淨值之百分四十且期限以一年為限,如需展期另呈董事會核准。 第五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一、貸與額度之標準應將本公司最近期淨值與申貸公司之資本額及前一年度往來營業額,列入評估。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資金貸與之原因及情形。 第六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業務往來關係:貸與額度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不得逾前一年度往來營業額百分之二十短期融通必要者:貸與額度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十 本條第二、三項並限制用途為償還營業貨款、購買設備款或因營業而發生之金融機構借款。 本公司背書保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公司公告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最近公司公告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公司公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者,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不得逾前一年度往來營業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令及本準則相關規定,併同第十八條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的額度內,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前,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四、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財務部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五、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六、財務部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制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 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準則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準則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處理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