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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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区分的意义: 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区分的意义: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三)主物与从物 ?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的意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四)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区分的意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区分的意义: 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 (七)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确定,如一件唐代文物;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定,如从同一牌号的自行车中选定的一辆。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负交付义务。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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