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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

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摘要: 近年来,商业贿赂日渐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破坏了我国廉政建设,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纷繁复杂,本文就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试作探讨,以在此基础上有效加以惩治医务人员商业贿赂,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司考,建立起健全的商业贿赂惩治法网。 关键词:商业贿赂;医务人员;职务便利;回扣 一、商业贿赂的涵义、多发领域及危害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毒瘤,它已经侵入商业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侵蚀领导干部”廉洁肌体”的”重症病毒”。如不对这种现象及时加以遏制,难免严重阻滞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商业贿赂的涵义 目前所说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其所处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商业贿赂是指两类行为,第一类是指商业行贿行为,即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行为。第二类是指商业受贿行为,即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 商业贿赂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向公权力掌握者行贿或者公权力掌握者向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前者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零售业、旅游行业、电信行业是这类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后者是经营者与公权力掌握者之间进行的权钱交易。过去在整治商业贿赂时,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是前一种即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案率最高,危害最严重的是经营者与公权力掌握者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根据调查统计,这种经营者与公权力掌握者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市场和国家职能部门各个角落,成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尤其以房地产及建筑工程行业、银行业、医疗药品行业、教育行业、政府采购行业、矿产权出让等潜藏巨大经济利益的领域发案多且危害严重。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商业活动的”潜规则”。 二、医务人员贿赂犯罪的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意见》第四条针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了全新的司法解释,根据医务人员的职务便利的性质与主体身份分别确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罪名:(1)利用医疗用品、器械采购环节的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医务人员定性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医务人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利用处方权的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的,无论主体身份,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根据《意见》第四条认定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案件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有必要针对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认定规则。 (一)医生构成受贿罪是否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层面具有环节限定性 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意见》第四条明确将医务人员构成受贿罪的环节要件限定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基于此,实务部门有观点认为,作为进行临床工作的科室及其部门主管,并不直接参与药品采购,不具有影响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即使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然不能以受贿罪论处。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机械地理解了必威体育精装版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陷入了理解《意见》第四条的误区,在实践中应予以避免与纠正。《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固然是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但不能就此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局限在采购环节。实践中,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科长、主任通常不参与药品或者仪器采购活动的管理与决策,但是,上述科室负责人利用科室管理的职权与地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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