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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参及视角下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探究

农民参及视角下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探究摘 要:农民参与是当代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可缺少的内容。农民作为消费主体,积极主动的参与权利保障中是我国村民自治、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但是,农民有效参与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农民缺乏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的边缘化;缺乏农民参与保障机制等。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事前立法保护、事后维权救济等方面切实保障农民参与,健全农民参与农村消费者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农民参与 农村消费者 权利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消费者群体的壮大,农民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随之步入大众视线。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农民缺乏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困难。虽然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农民在自身消费保护中的参与缺位是一重要因素。因此,基于农民参与在消费中的主体地位,本文将立足于农民参与这一视角,探讨农村消费者的权利保障问题。 1.农民参与的理论基础 1.1农民参与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权利基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得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与监督权九项权利。该九项权利的赋予,为消费者参与自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参与依据,通过积极谋求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掌握有关消费和消费保护的知识技能;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不法行为等方式主动保护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非消极的应对权利受损。农民作为消费者群体的组成部分,同样享有包括上述九项权利在内的权利基础。作为消费者权利诉求的主体,农民对于自身消费权利的保护需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 1.2农民参与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政治基础 村民自治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中实行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更是予以明确。农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民主参与方式,是民主参与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对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和补充,更是当代民主法制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农民参与所体现的民主精神,事实上深深蕴含在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之中。而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农民将要求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1]。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来实现农村的民主化治理,发挥农民自主参与的重要作用。 1.3农民参与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经济基础 在农村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民作为利益主体,其利益意识愈发加强。农民经济条件的不断提高带动着其利益意识的觉醒,有了对影响其利益实现的政府和集体行动参与的需要,谋求自身权利的最大化,保证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必须有合理的参与形式和途径来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 2.制约农民参与的因素 农民参与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程度受到农村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农民参与水平随着农民的不同经济生活条件而有所差异。此外,农民对于参与产生的“冷漠”、“无所谓”等心态受如下几方面的影响:1、农民认为其参与并不能带来更多的获益;2、农民认为参与的结果并不会给现实情况带来不同,无法改变自身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其缺乏对参与效果的信心;3、农民对参与自身权利保护不甚了解,同时缺乏政府部门提供的参与保障,出现“参与无门”的现象,存在农民参与保障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民参与的困境集中凸显在如下三方面: 2.1农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淡薄 农民在参与权利维护、民主法治建设上的态度较为消极,缺少自主性、自觉性与积极性。许多农民没有形成对民主法制的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而是抱着从众或随波逐流放任的心态[2]。农民受到知识水平、经济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缺乏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漠视自身享有的权利。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忽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教育活动覆盖率低、形式单一、专业度低,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2.2农村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的边缘化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农村消费的特殊性,其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消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往往闭门造车,很少倾听农村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包括两重含,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 。只有农民参与到立法过程,才能提高立法质量,获得社会的认同和遵守,切实保障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目前,我国农村缺少农民参与立法的途径,缺失诉求表达机制。 2.3农民参与消费者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 农村缺乏农民参与的维权机制。对于农民而言,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参与方式过于专业化,无法高效便利的解决问题。工商行政部门设立的“两站一会”——12315联络站和消协投诉站没有广泛的予以覆盖,真正做到畅通到村、畅通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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