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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行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8〕3号)等有关文件,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实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采取网上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人为全区县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有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做到统一网上操作、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机构为两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为集中采购活动所公布的入围成交品种目录内的品种。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与配送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 第七条 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网上采购条件并实行网上采购。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网上交易能力,保证按规定和要求对网上订单进行确认、备货、配送,确保医疗机构临床需要。 集中采购采取双轨制管理,()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同时,在部分市卫生局设立销售发票稽核点,设立的销售发票稽核点对结算前的销售发票进行审核盖章,稽核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至各稽核点。 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市两级属地化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第九条 自治区各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具体履行职责如下: (一)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进行监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组织贯彻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及当事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检举、投诉,对改进和完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建议。 (二)定期对辖区内参与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察情况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指定专人负责销售发票的核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各稽核点对配送企业的销售发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有:核实配送企业是否是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销售发票的品种是否属于入围品种及入围价格等。审核通过后,对销售发票(医疗机构联)加盖稽核章,并存档配送企业递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医疗机构联)。每月5日前,将销售发票复印件及统计情况报至。 第十一条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下简称“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二)按《工作方案》规定,对企业所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 负责监督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网上交易及稽核统计的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四)根据各市及稽核点上报的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公示相关采购数据,动态反应配送企业的配送、医疗机构还款等情况,建立购销双方的诚信体系数据库。 (五) 对采购中出现的违规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对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其他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中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全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必须从入围品种目录中选购质优价廉的品种,必须。 (三)以医院为单位,建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根据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及单位的临床需要,采用实名投票制的方法确定具体选用的品种,汇编形成适用本单位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目录。 (四)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计划采购平均符合率达到中等以上。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数量达到计划采购数量的±10%之间,属高符合率;在±10-20%之间,属中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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