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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寨卡病毒病防控工作指引 (2016年第一版) 一、目的 医疗机构在寨卡病毒病(Zika virus disease)防控中主要职责是尽早识别和诊断病例,对病例开展隔离治疗,预防院内传播。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应急准备 。 1.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对医务人员开展寨卡病毒病防治知识培训,要求医务人员在诊治发热病例时,加强旅游史和聚集性询问。对发病前14天内有疫情流行国家的旅行史和周边有聚集性发热,可伴有皮疹病例,应高度警惕,考虑采样排查。培训内容重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等。对急诊科、门诊部、感染科、儿科、妇产科等重点部门加强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诊疗方案和防护措施。 加强医院内灭蚊防蚊措施。对传染病病区及其他重点病区以及所有医护办公室和值班房检查纱窗、纱门等防蚊措施,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整改。检查医院内伊蚊孳生地,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蚊媒孳生地。开展预防性灭蚊运动,降低伊蚊密度。 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对发病前14天内到过有寨卡病毒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的发热病人及时引导到发热门诊就诊。 建立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发现怀疑病例后,要详细记录患者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号、联系方式)、流行病学资料(回国的具体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按照诊疗规范,劝导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若患者不同意,向患者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并将患者信息报告辖区疾控中心。 5.加强健康教育。在医院宣传栏以及传染病科、内科、妇产科等重点科室的候诊室张贴寨卡病毒病防控的宣传海报或放置宣传单张,提高患者主动告知医生流行病史的意识。 (二)病例处置。 1.病例隔离治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对病例进行治疗。对急性期病例必须采取防蚊隔离措施,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对不愿意隔离治疗的,及时将病例信息报告给辖区疾控中心。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时,应采取标准防护。 2.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医疗机构采集病例标本后,应及时送至地市级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具体参照《寨卡病毒病实验室检测机构工作指引》。 3.病例报告:发现寨卡病毒病疑似病例时(疾病流行早期,要求每例病例均经过实验室检测,初期疑似病例为其中一个实验室检测为寨卡病毒病核酸检测阳性),应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寨卡病毒病”,如为输入性病例须在备注栏注明来源地区,统一格式为“境外输入/X国家或地区”或“境内输入/X省X市X县(市、区)”。 4.蚊媒控制措施:进一步强化防蚊灭蚊措施,预防院内传播,重点为杀灭成蚊和清除孳生地。 5.特殊人群管理:感染寨卡病毒病的孕妇应加强3-4周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6.病例出院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病例体温恢复正常,临床症状缓解。(2)血液寨卡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如不具备寨卡病毒核酸检测条件时病程不少于7天。 7.应急监测:在当地出现本地病例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例应急监测的任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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