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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天府新论
天府新论2010年第2期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兼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
周中举
[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
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
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
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关键词】撤销权;法定请求权;入库规则;相对无效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0)02—077—05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称为废罢诉权,为罗马共和政治 式。就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规定不明而言,我们可以通
末期之法务执行官、罗马法学者保罗(也有人译为“保留 过对债权人撤销权内涵作新的解释来明晰,也可以制定新
斯”、“保列斯”)所创,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的法律制度来弥补旧制度的缺憾。但到底哪种方法有效,
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查士丁尼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明
对此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确阐述。【2’废罢诉权 确问题,理论界大多采用了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作各种扩
制度影响重大,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予 张性解释的方法,使撤销权的效果明晰化,以自在自足于
以继受。民法传统学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 自身的理论逻辑。对此,笔者不以为然,下文将揭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源于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危及债
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行使撤销权后所获得的利
权。该诈害行为实施的后果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
益,归全体一般债权人所共享,而非任何特定债权人或行
和第三人之间只有债的关系存在,无物权变动发生;二是
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独有,u’此谓入库规则。
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已致物权变动。第一种情形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相对简单,只需撤销债权债务关系,使诈害行为所生之债
权债务关系自始无效,无深究之必要。第二种情形为债权
我国《合同法》对债的保全规定甚为粗疏,为此,最 人撤销权行使的典型。在此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代会产生三重法律效果:一是使诈害行为无效;二是对发生
位权和撤销权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的财产产生返还请求权;三是财产返还。需要进
学界普遍认为,优先受偿规则在司法上被确立为代位权的 一步思考的是:诈害行为无效,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法律效果。【41大异其趣的是,该解释对撤销权行使后的财产 返还请求权到底归债务人所有还是债权人所有?返还的后
归属竞只字未提!但该解释第26条却对行使撤销权的律师 果,即财产归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所有?对这几个问题的不
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负担与分担这等枝节问题做了缜密的 同回答,就形成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和法律效果的不
安排,似有舍本逐末之嫌。立法者为何厚此薄彼——对代 同学说。
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采取不同的立法政策呢?
二、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再辨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之规定不甚明确,应如何解
决呢?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一个制度的缺陷有多种完善方 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到底属于
[收稿日期]2009吨—-21
【作者简介】周中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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