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享受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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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享受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

附件 成都海关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享受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模式的管理操作规程(暂行) 总 则 第一条[制定操作规程的目的]为提高进口饲料添加剂企业通关效率,优化守法企业的通关环境,有效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操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关于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关税征管司关于完善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管理措施的通知》(税管函〔2004〕114号)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关区内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模式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在关区范围内适用。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饲料添加剂]本规程所指饲料添加剂为《关税征管司关于完善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管理措施的通知》中《进口饲料添加剂目录》所列蛋氨酸(税号、赖氨酸(税号、赖氨酸盐及其酯(税号、苏氨酸(税号产品。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模式的定义]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简化通关模式是指: 经海关核准的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在成都关区内进口饲料添加剂货物时,经海关取样后,可先按饲料添加剂税率完税放行,后补《饲料添加剂属性证明书》(后简称《属性证明书》)的通关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企业] 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避免造成税款拖欠,享受饲料添加剂产品简化通关模式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3年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且无违规情事;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申请程序]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成都海关关税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都关区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适用简化通关模式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表1); (二)银行出具的该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开户证明,证明上应有该企业银行帐号; (三)本年度的纳税计划; (四)上一年度每月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完税情况; (五)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提交县级及以上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格式见附表2)”。《银行保函》担保总金额根据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上一年度进口饲料添加剂纳税最多月份全月的税款总额与不享受饲料添加剂税率的税款差额测算。 第六条 [审核程序]关税处受理申请后,应重点审核适用简化通关模式的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是否有进口货物与化验结果不符情况、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核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是否正常、良好并满足海关税收管理要求;审核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银行帐号是否准确、有效;请财务处、法规处协助审核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提出审核意见,为保证总关各业务部门加强管理,关税处将依次会商缉私局、稽查处、风险处、审单处、监管通关处、法规处、现场海关,会商材料应随附《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和《银行保函》(复印件)。有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关区纳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企业适用简化通关模式征求(反馈)意见表》(格式见附表3)回复关税处。对反馈同意的,关税处应在《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关长审批。 第七条 [一票否决制] 为保证不发生漏税情况,审批采用一票否决制。征求意见中对有反馈不同意的,关税处将不再上报主管关长审批。 第八条 [核发证书]对关领导签批同意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适用简化通关模式资格的,关税处核发《成都海关享受饲料添加剂简化通关模式的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资格证书》见附表4(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在关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同时关税处应将享有简化通关模式的企业名单、时限、税款担保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业务现场海关。 第九条 [执行部门] 简化通关模式执行部门为海关业务现场。 第十条 [证书备案]取得证书的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应将证书送到关区内有饲料添加剂业务的业务现场海关备案。 简化通关报关纳税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经批准的简化通关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进口的蛋氨酸、赖氨酸、赖氨酸盐及其脂、苏氨酸货物按归类规则正确申报税号,同时在备注栏填报资格证书备案号,在征免规定栏填写特案。现场接单岗位人员在报关单上加盖“饲料添加剂简化通关模式”提示章。 第十二条[税款缴纳] 业务现场打印税单,饲料添加剂进口企业按照“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税率对货物完税。 第十三条[取样化验]业务现场查验岗位见盖有“饲料添加剂简化通关模式”提示章单证后,对该货物取样,送关税处,由关税处组织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成都)进行饲料添加剂属性鉴定。 第十四条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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