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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吊篮操作安全管理模式

创新吊篮操作安全管理模式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安全管理,这是因为吊篮的使用面广量大(目前全国高处作业吊篮拥有量达到100万台以上),管理形式复杂,无论从生产制造资质管理,安装资质的准入,安装检验验收,还是现场吊篮操作使用,都与其他建筑机械设备不同。此外,目前各地对吊篮操作管理的要求认识不一致,吊篮安装检验和维护保养等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如何加强对吊篮操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已经成为建筑施工行业面临的重要安全问题。 吊篮操作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管理与其他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一样,都离不开这样一种管理模型(见图1)。这是在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调研基础上勾画的建筑机械管理基本模型,即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几乎都与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5个环节相关。如果这5个环节中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吊篮安全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行政监管责任主体基本可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监管基本模型也符合《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机械“两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划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资质管理的单位,另一部分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要求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职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机械安装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的是资格许可管理,而有关建筑机械租赁单位、建筑机械安装检测单位以及有的建设单位,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管理要求,其监管方式基本模型如图2所示。 正确认识我国建筑机械“两工地”监管方式的基本模型,有利于我们正确选择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 吊篮操作监管认识误区 由于目前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方式的多样性,存在如下认识误区。 认为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有的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想通过一个文件,就把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殊不知,每个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监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监管重点在吊篮操作的使用环节。 由于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复杂、现场操作危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尚未能更深地涉入其管理,表现在对吊篮操作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理由是吊篮操作不属于特种作业范畴或不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畴。 对施工现场作业吊篮安装资格的认识问题,有些地方认为吊篮安装队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设备安装资质,因此,制定了地方性的吊篮安装资质条件,使得吊篮安装企业无所适从,要么拿不到安装资质,要么就弄虚作假换取吊篮安装资质。 对吊篮的登记备案管理。由于吊篮设备的特殊性,吊篮装置的构建是在现场组装完成的,不可能像汽车吊设备一样用一个牌号来确定。所以,吊篮就不可能像有的建筑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否则只能是弄虚作假,有违登记备案管理的初衷。 吊篮安装检验管理问题。目前有的地区强行要求对吊篮安装检验实行第三方检验,许多工地吊篮有数十台甚至上百台,不谈对吊篮安装检验付出的检验费用开支有多大,单从这么多数量的吊篮来看,检验机构如何保证检验质量,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据了解,相当多的检验机构没有按照检验规范检验,给吊篮的使用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新型吊篮操作管理模式探索 通过以上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模型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机械监管认识的分析,我们认为,如果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应该是一个很安全的操作。因此,我们提出“合力创建比民航更安全的吊篮操作管理新模式”的理念。这一理念的关键字在于“合力”“创建新模式”,追求的目标是比民航运输更安全的管理模式。 “合力”——将各个管理环节闭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 虽然吊篮的各个环节管理要求不同,但它可以由一个机构来穿针引线完成。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吊篮操作管理上不断探索,基本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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