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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现状及风险防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现状及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1 近年来,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国台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之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一度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做了巨大贡献。然而伴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不断增长,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也日渐显露,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拖延代偿,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如何有效化解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又有效地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职能,笔者认为:应该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银行日常风险管理,切实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防控工作,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质量。 一、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现状 (一)监管主体不明晰,致使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担保机构的管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的部门,导致担保机构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一旦和中小金融企业签约成功,部分担保机构就开始违规经营,超额担保,更有甚者恶意抽逃保证金,给中小金融企业担保贷款带来巨大经营风险。 (二)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由于担保体系尚待完善,缺少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几年来有增无减,特别是营销能力较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把开拓市场的主要任务交给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致使担保机构过度担保,加上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匮乏,导致大量到期贷款逾期,风险暴露。 (三)过度依赖担保机构,贷后管理缺失。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信贷人员,一定程度上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管理,把自己的命运系在担保机构的裤腰带上,对于经融资担保机构调查的贷款很少进行贷后管理,致使一些客户改变贷款用途,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和贷款户存在关联关系,合伙骗取信用社贷款,如果没有进行贷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贷款到期风险才逐渐暴露。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问责制度缺失。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是法律性文件较少,由于法律层次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同时由于行业的多头管理,现实中的无人监管,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快速膨胀及风险的聚集和暴露,同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员准入、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致使部分问题担保机构得不到及时退出和有效的风险补偿,给与之合作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一)要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合规操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20号)文件要求,做好融资担保贷款公司资质考核,在市场准入、合作及后续管理上持续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能力与信贷管理水平。做到:第一,坚决摒弃对担保机构代偿“兜底”的依赖心理,严格把好信贷准入关,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严禁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第二,严控单户比例及总量,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管理,合理分散风险,担保贷款要发放流动资金,期限控制在1年(含)以内,严禁发放中长期贷款。第三,加强保证金管理,建立动态保证金管理制度,放款前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机构存入足额保证金,不得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特别是要对保证金专户管理,签好有权代扣协议,以保证扣划无争议。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一是担保机构出现担保逾期后,要立即停止新增贷款业务,逾期超过1个月还存在不能代偿的立即取消担保机构准入资格。二是担保机构存在抽逃和挪用资本金、经营许可证被取消、资信等级下降、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即刻补足、超比例进行担保及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的,要立即取消准入资格。三是对取消准入资格的担保机构要立即停止合作,冻结担保额度,进行清收整顿直至全部收回。凡是存在上述现象的要通报当地监管部门,并在全辖其他中小金融机构通报,让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彻底退出。 (三)强化融资担保贷款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一是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切实注重第一还款人来源管理,密切信贷资金流向,严禁借款人用贷款资金向担保机构支付保证金、担保费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二是加强对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贷款注重对业务信息的现场管理,定期走访,实地了解贷款户的管理与经营状况,分析担保机构关联关系、代偿保证金来源及运作意图,关注其履行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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