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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年第10期 经济与金融 我国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陈 翔 张悄悄 摘要:存款准备金率是我国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近期频频被央行使用,但在操作 层面上,我国至今未有完善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 政策的传导效果。本文分析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 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 制度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46(2008)10-0020-03 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是保障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得以顺利实施的操作系统。它包括: (1)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确定和调整;(2)准备金计提对象、范围和时间的确定;(3)对法定存款准备 金缴纳状况的日常监管、检查和处罚;(4)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和账务处理规定;(5)中央银行对准备金 存款利率高低的相关规定;等等。 一、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 1984年,其中 1998年进行了一次大调整,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 小修小补。尽管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但制度却没有与时俱进,在实际操作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日间管理操作程序存在漏洞。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 的存款分为两部分,存款准备金率以内的部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的部分为系统内资金清算和日 常支付的款项,属于超额准备金。在实际操作中,因金融机构日间清算频繁,经常造成清算资金屡屡侵 占存款准备金的情况。而从存款准备金管理上看,由于存款准备金仅在日终进行考核,就出现了存款准 备金日间无法监控的局面,形成管理上的真空。这就使得 《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 [2004]302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中关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批准,任 何时候都不得动用”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严格执行。 (二)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性质容易混淆。由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实行两户合一,导致存 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边界模糊,使得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未按规定缴存”与“清算透支”两种行为 难以区分。所谓“未按规定缴存”,即为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的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法定准备 金数没有达到人民银行的最低要求限额;所谓“清算透支”,即为因日间透支,清算资金侵蚀准备金,致使 法定存款准备金低于应缴存的额度。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存款准备金制度中有两种不同的适用条款。前者 可按《管理通知》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准备金账户中出现法定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即属于缴存 不足,对金融机构应进行罚款。而后者可适用两种政策,既可以进行罚款,又可以按《中央银行集中核算系 统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和《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应予以罚息。一旦金融机构存 20 经济与金融 2008年第10期 款准备金不足,究竟是定性为哪种违规、依据何种政策进行处罚,人民银行难以度量。 (三)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执行主体存在矛盾。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的合并,使人民银行货币 信贷管理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的职责出现重叠,造成执法依据和处理(罚)操作程序不顺。按照《管理通 知》规定: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即,实施处罚的主体为货币信 贷管理部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处罚程序。而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实 施处罚的主体是会计营业部门,同时会计系统程序也对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专 门设定,一旦出现透支,核算系统自动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清单”直接扣收罚息。那么,在金融机 构出现欠缴存款准备金的情况时,到底是由哪个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进行处罚比较合适?目前该问题尚 不明确。另外,由会计部门直接扣收罚息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还有待论证。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存在真空。央行基层机构对非法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存款准备金管理没有检查权,只有调查权,难以树立应有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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