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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提高引导基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17号),修订《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配比资金(完成设立方案规定配比额度后不再配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统筹分用”的原则,将上述资金统筹归集成综合性引导基金,并按照“1+N”管理模式分设若干专业性引导基金,“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N”即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及12个区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各专业引导基金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开口增设新的专业性引导基金,市财政归集整合的其他专项资金归集至“1”运作管理,由“1”根据市相关部门申请设立专业母基金或子基金。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市级和相关区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当年引导基金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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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及12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 (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管理制度;
?? (三)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年中对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统计与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按季向联席会议报告;承办联席会议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于季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自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等情况。
第十条 各引导基金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金融工作等部门,引导基金配比出资机构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三)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和子基金方案;
(六)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七)完成市、区政府交办和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评审委员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引导基金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属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为各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承担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通过评选、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鼓励引进国内优秀基金管理团队组建混合所有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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