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不合格商品处置工作规范o.DOCVIP

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不合格商品处置工作规范o.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不合格商品处置工作规范o.DOC

附件1: 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不合格商品 处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不合格商品的处置工作,有效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提高检验检疫把关的有效性,促进辖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提升,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义乌辖区经合格评定程序判为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处置工作。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不合格商品处置的督查及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不合格商品的处置、风险分析、风险预警的提出、存档、发布及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不合格进口商品处置 第四条 业务部门发现不合格进口商品后,应在5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需要向境外不合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索赔的,根据企业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五条 业务部门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置分为退货、销毁和技术处理等三种方式。 第六条 实施退货、销毁的,需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填写《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置审批单》(附件)。实施技术处理的,需经业务部门风险评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对销毁或退货处理的货物,需实施查封、扣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08号)执行。 第八条 实施退货处理的,业务部门应收集企业在海关办理出口退运的证明;实施销毁处理的,由业务部门商法制部门对销毁过程实施监督,并拍照或摄像存档。 第九条 技术处理完成后,业务部门应重新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三章 不合格出口商品处置 第十条 业务部门检出不合格出口商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置分为返工整理、不予出口等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对返工整理后的商品重新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三条 经检验检疫判定不准出口的,需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填写《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置审批单》(附件)。 业务部门应做好不予出口商品的后续跟踪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证明材料收集工作。出口转至其他国家的,应督促企业重新报检;生产企业不出口、外贸发货人退回供货单位等情况的,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实施销毁的,应收集商品销毁的照片或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对进口不合格商品的收货人、出口不合格商品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加严检验监管措施,对连续检出不合格的,按照《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责令企业对不合格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纠偏措施,消除不合格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经业务部门跟踪验证后,转入常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不合格信息。并对管辖范围内重大不合格案件开展风险预警处置,重大不合格案件包括: (一)进口商品入境后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或质量隐患,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进口商品入境后发现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存在严重危害的; (三)进口商品入境后发现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对我国贸易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在国外遭预警通报、重大索赔、重大不良反应或退货等情况; (五)进口废物原料申报资料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存在逃避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 (六)在产业集聚区发现行业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不合格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发现、收集重大不合格案件,对发现的案件提请综合处发布辖区内风险警示通报。 业务部门应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和评估,主动组织发布风险警示通报,上报省局并报综合处备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不合格商品处置工作后,应将相关资料归于该批次报检档案中,由检务处负责归档留存,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一般不合格处置工作的档案需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入境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二)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相关材料; (四)不合格处置相关证明、照片或录像; (五)企业整改材料; (六)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置审批单。 第二十条 重大不合格案件的档案应单独归档,档案还需增加以下材料: (一)报检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相关进口或出口申报材料; (二)检验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单; (三)风险预警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相关企业存在逃检、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的,由业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置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经调查属实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