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集团认可废物原料供货企业自检管理办法 - CCIC SPA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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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集团认可废物原料供货企业自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管理要 求,规范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业务,加强废物原料源头的质量控制确保装运前检 验工作质量,结合出口到中国的废物原料贸易和供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从事废物原料出口到中国的贸易并获得自检资格的供货企业(以 下简称认可自检企业)。 第三条 认可自检企业是指已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与所在地的有废物原料出口到中国装运 前检验资格的中检集团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地 CCIC )签订认可自检协 议后,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凭自行检验结果换发所在地 CCIC 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供货企业。 第四条 认可自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政府、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与所在地CCIC 签订认可自检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检验仅限于认可自检企业本身 为对外贸易主体、以集装箱为单位运输的废物原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代理其他废物 供货企业的货物检验以换取所在地 CCIC 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章 申请认可自验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可自验的供货企业必须经过XX 有限公司对其申请资料的审核,现场及检验 人员的考核。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供货企业,可享受认可自验企业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认可自验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 2) 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成立并仍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且所出口的废物原料已 被列入中国«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3) 有固定的办公和加工场所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 4) 熟悉、掌握中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应的进口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 标准,了解联合公告中关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国家限制进 口废物目录» 的具体内容,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 5)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有相应的管理文件; 6) 在所在地 CCIC 连续一年以上的报验记录中,未发现该企业有安全、卫生、环保、诈骗、 不诚信等不良记录; 7) 具有 3 人以上的废物原料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在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并 通过所在地 CCIC 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考核。 8) 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和接受所在地 CCIC 对其的审核与监 管。 第七条 申请认可自检的废物原料供货企业应向所在地CCIC 提交下列材料: 1) 认可自验申请书并注明出口废物原料的种类; 2)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 经当地政府核准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4) 固定办公地点,废料加工厂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 近 2 年来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规格、数量以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情况; 6) 企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7) 不合格品以及危险废料的处置规定; 8) 检验员的工作职责及基本情况; 9) 检测设备清单、型号及坚定纪录。 第八条 所在地 CCIC 收到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受理申请: 1)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总则以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或材料不完整且不愿意补 充提供的; 2)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3) 近 2 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有不符合中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4) 伪造或篡改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5) 有关于环保、诈骗等方面的投诉,而申请人又不愿意提供证据证明与投诉无关的。 6) 有拖欠检验费纪录,而申请人又不愿意配合查清或履行付款的。 第九条 所在地 CCIC 收到书面申请后,在 1 个月内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 受申请的意见。若同意接受申请,则在 3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考核 和对其检验人员的检验业务书面考核。 第十条 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核,包括: 1) 申请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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