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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2006第4章 领土

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家领土 领土的界定 领土的组成 领土的变更 边界与边境 南北极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二、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一)领陆 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二)领水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二)领水 3.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 (三)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和底土。 (四)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 间。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三、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管辖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的行使范围 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特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某些权利也可扩及领土之外的特定区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第二节 内水 一、河流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二、运河 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与内海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一、概说 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1.概念 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指“无主土地”的取得。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2.先占的条件 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 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一定证明作用。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二)时效 1.概念 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2.国际法领土取得时效制度与国内民法时效制度的区别 p106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3.时效取得的条件 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 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4.注意理解: 国际法上,时效在领土取得中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适用时要取决于对某一特定情势事实的评估,并要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1959年荷兰比利时边境土地案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添附 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 2.种类 ①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 ②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 1805年“安娜号案” 理解: 一般来讲,自然添附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人为添附则有一定限制,见p107。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四)割让 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 2.种类: ①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②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五)征服 1.概念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2.条件 ①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 ②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 注意: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二)公民投票 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概念 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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