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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现康复权的视角看康复服务进医保 高家军梅运彬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 《残疾人权利公约》和 《残疾人保障法》都将康复权作为残疾人的 基本权利之一。但是,残疾人康复权的保障与实现却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和 法律制度的建设密切相关。康复权的实现在西方国家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追索过 程,在我国也逐渐纳入社会保障的基本范畴,主要体现为康复服务进医保。但 是,我国目前纳入医保的主要是9项医疗康复项目,尚不能完全满足康复需求。 如何在已有基础上,扩大康复服务进医保的范围,加大制度建设,促进立法保 障,是促进残疾人康复权全面实现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康复权,康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我国残疾人社会支持研究” (12CRK020) ;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家庭 生活的影响研究” (2014-IB-012) 作者介绍:高家军,男,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梅运彬 男,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残疾 与人类发展系访问学者,硕士生导师 一、康复权:西方的视角 康复权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中提及残 人的健康权与康复权,在第25条中要求国家机构要“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 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26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残疾人相互支持,使残 人能够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社会和职业能 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西方国家残疾人康复权的追索与实现也经 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美国,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康复法案,20世纪以来,则分别有1918年《士兵 康复法》、1920年的《职业康复法》、1973年《康复法》及其修正案。1920年的《职业 康复法》对残疾人进行培训,促进了经 的发展。联邦协调办公室直言不讳的承 认:“《职业康复法》的原因就是基于经 复苏。”1963年的《社区精神健康中心法》 是一部对智障人士影响深远的法律,这部法律赋予智障人士以平等的公民权利, 使智障人士生活逐步走向正常化和社会化,赋予地方建立社区服务设施来取代  收容所等收容机构,并为之拨付联邦基金。这一立法推动了全国性的收容所运 动,促进各州利用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加大本州资金投入来改善患者的医疗康复 设施。1973年《康复法》及其修正案对残 预防和残疾康复进行了详细立法,同时 对残疾人就业等重要权益也进行了保护,例如《康复法》第504条规定不能因为残 疾而在就业、教育、建筑设施、健康、福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在英国,残疾人的康复权散布于各项专门法当中,在英国健全的国民康复体 系下建立了对残疾人长期甚至终身的康复服务制度来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早 在1855年制定针对精神病患者贺心理障碍者的《精神失常法》,要求英格兰和威 尔士的所有郡和郡级市设立精神病医院,帮助精神病人;1944年的《残疾人就业 法》规定政府设立康复中心,开展职业培训,给残疾人工作提供便利;1946年制定 的《国家医疗服务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 法》规定医院和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医 疗服务和财政支持,保证残疾人正常的生活;1983年《将神健康法》对精神疾病残 疾人提供从评估、治疗到权利保护的法律保障。 德国也是对残疾人的康复权保障较好的一个国家。除1974年制定的《待遇与 康复相适应法》和1986年制定的《联邦重度残疾人法》等几部法律以残疾人为适用 对象外,在《刑法典》和《民法典》等法典中都把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加以 规定。《社会法典》规定,社会法所提供待遇的核心是康复,康复的目的就是预防 和改善残疾,为残疾人走向社会提供条件。康复分为医疗康复、职业与教育康复 、社会康复,它们彼此相互联系,不能简单地分割开来,康复应该全面的,不应仅 局限在医疗或职业教育上,社会康复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法典》的第九章 “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康复”,不仅仅关注为残疾人或面临残 风险的人提供照料 ,而且要保障他们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平等的获取机会,赋予他们独立负责地 1 处理自己事情的权利。德国通过国家干预与社会服务的结合,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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