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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刑事和解特色研究.pdf

·90‘ 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134期) 广西壮族刑事和解特色研究 黄祖合 【摘要】在广西壮族聚居区,壮族同胞长期在特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习惯 法,但其中一些内容与刑法规定相冲突。因此,如何消弭刑法与壮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成为壮族聚 居区维持良好社会秩序和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由于壮族习惯法与刑事和解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当程 度的契合,因此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在广西壮族聚居区的改良,并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根据壮族 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壮族聚居区变通适用刑法,充分结合壮族习惯 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有特色的改良和实施,最终实现刑事和解制度在壮族聚居区 进行独具特色的构建和发挥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广西壮族;习惯法;刑事和解 【作者】黄祖合,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广西 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别规定,由于其具有较为彻底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 盾的功效,并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益而深受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追捧。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以便达 到一种制度的正义。”[1]22 一、壮族地区习惯法现状 壮族习惯法是壮族同胞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平衡民族的内部关 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强制性、习惯性和普遍约束力,并成为广大壮族人民共遵共循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2一“壮族习惯法起源于宗教禁忌,宗教禁忌是习惯法产生的前身……在壮族中很盛行 祖先崇拜。壮族人认为死后的祖先灵魂依然存在,具有守护子孙的力量,从而产生崇敬心理。在壮 族聚居地区,各家各户的正厅堂前的神台上普遍设有祖宗牌位,每逢初一、十五烧上香火,供奉祖 宗。目前,广西武鸣、马山、柳城、东兰等县的壮族每年春节或农历三月初三期间,都要对本民族 的始祖姆六甲、布洛陀进行祭祀。”[3] 就刑事领域而言,壮族习惯法有许多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以及强奸等行为进 行处理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案,一般处理的原则是以命抵命,但也可以赔偿命价;对于谋财害命 的案件,凶手要以命偿命或以钱赔命,并对被害者家属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赡养负责;[21对于伤人案, 由打伤者负责把受伤者包医包养,至医好为止。 对于错死人案(并非有意而造成的),由错者负责开吊掩埋即算,而对于错伤人案,由错者包 医包养,医不好则按误打死人案办理,虽然医好但残疾终身也算了,因为事情并非出于有意,双方 均有损失。:4]212 万方数据 壮学研究 ·91· 对于发生抢劫的,抓到劫犯后令其退回赃物或按价赔偿。若属重犯,除令其退还赃物外,还要 按该赃物的价值来关押,价值每1元关押1个月。倘若不愿意赔偿或者无力赔偿,则关押至死。罪 大恶极者处死。[s]135对于“盗窃行为分为大偷、小偷并分别处理。小偷一般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 并要求其退回赃物但不罚款。大偷者除退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还要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处 罚”…。对于强奸罪, “允许将强奸犯痛打,尔后根据其家境罚‘赔礼金’,如将强奸犯打死,一般 也不追究责任。”[,3 二、壮族习惯法与刑事和解的契合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犯罪或者矛盾纠纷的处理,壮族习惯法一般实行寨老、乡老或都老裁决制。寨老、乡老或 都老一般是由村民从德高望重的村中长者中选举产生。他们负有督促村民遵守乡规民约的责任,每 逢有重大纠纷,村民一般都会请他们去调处。 在壮族地区,壮族同胞还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山村,经济社会等方面还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对 于壮族同胞之间发生的刑事纠纷,壮族习惯法提倡和允许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 比如一旦壮族同胞之间发生命案或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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