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证及合同的效力.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买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 合同应为无效  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小毛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钟永生、黄冬林先后付给张小毛81500元,张小毛仅于2003年7月31日提供给钟永生、黄冬林2003年7月31日至12月21日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钟永生、黄冬林在间伐部分林木时,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在运输杉木棍时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以无证运输扣车罚款。此外,钟永生、黄冬林请人伐木、运木、修路等付工资42030元,卖杉木棍得款31005元。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钟永生、黄冬林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张小毛返还已收取的81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二、裁判过程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张小毛依约应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向钟永生、黄冬林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而仅提供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且未提供木材运输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对造成钟永生、黄冬林的经济损失,张小毛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钟永生、黄冬林无证运输林木损失,因系钟永生、黄冬林自身过错所致,应由钟永生、黄冬林自行承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第97条、第107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予钟永生、黄冬林与张小毛解除买卖合同;2、由张小毛返还已付价款的50495元,并赔偿钟永生、黄冬林经济损失42030元,合计92525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张小毛负担。  (二)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上诉人张小毛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钟永生、黄冬林已依约在山场上砍伐林木。2、张小毛已依约付清2.6万元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3、钟永生、黄冬林还有存货9万余元可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钟永生、黄冬林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钟永生、黄冬林承担。 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一份公平、公正、正确的判决。1、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仅办了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一直拒不办理无奈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无证运输39车100余立方米间伐杉木,终有一次被万载县公安局三兴派出所拦获二辆运木头的农用车,被扣车罚款。2、张小毛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付出了近3万元没有根据。3、山上未砍伐的林木因封山不能砍伐,已砍下的被偷了不少,且不能运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再无收入可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张小毛的上诉请求。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  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未取得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森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林木运输证,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双方即进行万斤坑68亩森林的买卖活动,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37条第1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的第(5)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小毛按无效合同已收取了钟永生、黄冬林购买森林款81500元,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张小毛应予返还。同理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林木所得31005元,亦应返还给张小毛。互抵,张小毛还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50495元。  钟永生、黄冬林为砍伐森林,运

文档评论(0)

0062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