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申诉的委托授权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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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申诉的委托授权书

关于对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申诉的委托授权书 本人是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的用户___, 联系电话, 相机机身编号___,购买时间200_年_月_日,购买金额___元(RMB),购买地点__________。现就目前所相机存在问题和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特推荐并委托___________为代表进行维权的举证、沟通、交涉等相关事宜。 申诉请求: 1、裁决富士欺诈消费者,退还本人购机款__元,并赔偿本人一倍购机款__元,共计___元。 2、在媒体上公开向广大消费者道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告做出调查和处罚。 对于富士S1000fd数码相的申诉理由和事实; 本人是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的用户___,相机机身编号___,购买时间200_年_月_日,购买金额___元(RMB),购买地点__________目前固件版本为__,升级时间_____(若有维修过,维修时间_____,维修单据号____) 在08年上市初期用户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相机存在“远景绿色发灰、逆光发黑、阴天自动档发灰、人像发黄或发红”等问题,在315消费电子网WWW.315)也很多相同问题的用户投诉,且富士也知道此问题的存在,直到2009年3月11日才在富士中国的官方网站上做了声明(/support/finepix/news_list_detail.php?ArticleID=2266),在广大用户不断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富士分别于2009年4月8日和2009年6月18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1.04和1.05版本的固件升级,至此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还是存在躁点和亮点增多、快门反应速度慢、微距拍摄时无法对焦或对焦不准、照片不清晰有层雾感的新问题,另外,人像拍摄严重发黄或发红的“顽疾”依然存在等等问题,但是富士一直没有在给予任何解决问题的答复也一直拖着不予解决相机所存在的问题。在2010年3月3日珠海一位用户起诉富士开庭时,富士提供给法院的一份富士公司相机的工程维修手册,其中有对S1000fd相机的工作原理介绍,在这一段介绍该相机对“数字信号处理器”是采用了300万像素进行数据采样计算AE/AWB/AF,而非按照相机的实际像素进行正确计算,这样肯定是造成该型号相机产生一系列成像质量差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富士却采取隐瞒不告知消费者,在产品和其对产品的宣传上也为以任何形式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对消费者产生消费误导。富士对这个关键的影响相机成像技术在市场销售时却采取了隐瞒的方式,对消费者在购买相机消费时产生极大误导行为;同时,富士方提供的给法院富士S1000fd送检报告上显示的产品执行标准是Q/SXT001—2007,而市场销售的产品包装盒上印刷的产品标准却是Q/SXT001—2008。这样富士就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第八条规定“知情权”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第十三款: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十一、十九、四十、四十五、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四十条等可以认定富士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提出上述申诉请求,恳请贵局依法裁决。 委托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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