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PDFVIP

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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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餐饮服务等邮购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

食品或餐飲服務 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公告所稱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 」,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 、電視 、電話 、傳真 、型錄 、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 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 ,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者 ;所稱 「食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 款 ,指 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品或餐飲服務使用之食品器具 、 容器及包裝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 。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買賣交易活動 ,已適用其他 「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者 ,於食品或餐飲服務 等郵購買賣之交易範圍內 ,仍不排除 本公告之適用 。 壹 、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一 、 企業經營者資訊 應載明企業經營者名稱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包括設計 、生 產 、製造 、輸入 、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營業者) 、負責人 、電話 、 營業所在地 、營業時間及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和受理消費 者申訴之方式 。 二 、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三 、 商品資訊 (一)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 ,但法令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 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1. 品名 。 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 、容量或數量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 應分別標明 ,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 。前述內容物標 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淨重 、容量以公制單位或其通用符號標示之 。 (2) 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 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 ,得僅標示內容物淨 重 。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 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5. 原產地國( ) 。 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 ,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 日期後 ___日內 。 7. 食品或餐飲服務郵購買賣業者 ,如屬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之食品業者類別 、規模及實施日期 」公告之販售業者 ,應記 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 ,亦應一 併標示 。 9. 交易總價款 ,並應載明商品單價 、商品總價 、折扣方式等資 訊 。 □ 含運費 □ 不含運費 ;運費計價 _________ 。 (如有運費約定 ,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 , 如未記載 ,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 (二)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 約上揭露相關資訊 。 (三) 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 (任 廠商) 、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 人等相關資訊 ,但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 ,應確實充分說明揭 露委託 (任 ) 、監製或薦證等 之文字說明 。 四 、 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 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 時 ,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 、利 息計算方式 、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 五 、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 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 ,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 理由為拒絕外 ,為接受下單 。但消費者已付款者 ,視為契約成立 。 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交易之電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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