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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加工成本计算

大米加工成本计算 100斤水稻成本119元(100斤水稻可以出65斤大米,可以出10斤油糠,出20斤壳粉,0.02斤色选米,2.2斤碎米,0.15斤腹白米,自然损耗2斤) 119乘以各种米的百分比计算出成本金额(大米77.84元,油糠11.97,壳粉23.95,色选米0.04,碎米2.63,腹白米0.18,自然损耗2.39),杂粮价格市场如果按自然损耗+油糠+壳粉+色选米+碎米+腹白米=副产品成本为41.16(卖出价格约为20元),算做加工利润(5元),再扣除副产品亏损21.16元元,制造费用总额3元,所以每65斤大米成本价77.84+5+21.16+3=107元÷65斤=1.65元/斤,粮食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粮食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的取得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以及对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二是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转型的主要变化之一。   那么,增值税转型后的粮食加工企业如何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核算?笔者对相关业务处理分析如下。   案例   某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粮食加工业务,主产品成品粮为增值税应税产品,副产品用于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一、2009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粮食10000吨。其中,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128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66.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340万元,取得普通销售发票。本月发生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9.30万元。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产出成品粮食7750吨,副产品2240吨,总出品率99.9%(不包括接受委托加工的粮食)。   3.本月购进生产加工用设备62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05.4万元。   4.本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实现销售收入2300万元。其中,成品粮食销售1770万元,副产品销售290万元,收取加工费240万元。   二、2009年1月由于管理不善使库存商品粮食霉烂变质80吨,商品成本13.92万元。其中,直接人工费占商品成本0.52%,制造费用折旧(不含设备)占商品成本1.14%。   三、2009年7月,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增加了饲料(符合国家增值税备案类免税条件)加工项目,并将2009年1月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价值260万元的设备改用于饲料加工,该设备已计提折旧14.41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一、2009年1月: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①购自粮食企业8000吨   借:原材料———粮食 (8000吨) 1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6.4   贷:银行存款1446.4。   ②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   借:原材料———粮食 (2000吨) 29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2   贷:库存现金 340。   ③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3  贷:银行存款339.3。   2.本月加工粮食2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粮食10000吨,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粮食15000吨。受托加工量占整体加工量的比例为:15000÷25000×100%=60%。   粮食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成本29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9.30万元。应该由受托加工粮食负担的并在加工费销项税金中抵扣的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机物料等材料的进项税额为:49.30×60%=29.58(万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以,本月购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成品粮食)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副产品)取得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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