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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想说爱你不容易
精神赡养;想说爱你不容易一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定期上门探望,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还精神赡养权的官司。那么,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2007年6月6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对此作了判决,判决儿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应予陪护。 据悉,这是该院第一次判决支持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即使在全国,像这样以判决形式单独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并不多见。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叶落归根,母子同住起冲突 现年87岁的余秋莲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余秋莲退休后与其丈夫常住江苏省南京市,两个人的工资虽说不能让他们生活富裕,但却能让两人的生活无忧。 余秋莲与丈夫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林天雄现年61岁,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县城。几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林天雄与妻子先后从单位内退回家,两个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不足700元,儿子又在外地上学,花费很大,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夫妻俩只能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 余秋莲与林天雄虽说是母子,但双方相距较远,共同生活时间很少,只有逢年过节打个电话问候一下,因此,母子感情基础并不深。2000年底,余秋莲因丈夫去世,独自一人生活在南京,形单影只:备感孤独,便萌发了叶落归根的念头。于是,她将南京的住房出让后,回海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要求儿子儿媳与自己一起生活。刚开始,余秋莲与儿子儿媳相处得非常融洽。林天雄夫妇给予母亲精心侍奉,陪伴左右。 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长。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又很大,时间一长,余秋莲与儿子儿媳便产生了矛盾,屡屡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便争执起来,整个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欢乐和祥和,常常陷于冷战之中,令双方都十分痛苦。林天雄夫妇便萌发了回自己家中,与母亲分开居住的想法。 2004年8月,余秋莲与儿子儿媳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林天雄夫妇一气之下,便返回自己的家中生活。 余秋莲便请了一位保姆来照料自己的一天三餐。可是,整天呆在偌大的屋子里,余秋莲感到空虚,时间一长便萌发了要儿子儿媳再回头与自己一起生活的想法。 可是,当余秋莲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儿子儿媳后,他们婉拒了母亲的请求。余秋莲对儿子儿媳的决定感到有点失望,多次向儿子儿媳提出同住的请求,并多次请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派员做林天雄夫妇的工作,可是都是无果而终。一气之下:状告儿子索求赡养 2007年4月3日,在通过多方工作仍然没有让儿子同意与自己一起生活后,余秋莲便来到海安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儿子告上法庭。 余秋莲诉称:我与林天雄系母子关系。现我已B7岁,因年老体弱独立生活有困难,请求法院判令林天雄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同时,当我因病卧床不起时,林天雄应亲自陪护。另,林天雄还应承担其他赡养义务。 林天雄辩称:我们夫妇曾与母亲余秋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与其脾气习性难以适应方而分开生活。现我每月收入仅340元,而母亲余秋莲退休工资为1313元,经济上我比她困难。目前她有保姆照料,将来一旦她卧床不起时,我们会尽义务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观余秋莲的诉讼请求,包含了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两方面的内容。就物质方面而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余秋莲自有退休金1300余元,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而林天雄为企业内退职工,月收入仅为340元,以其经济能力满足余秋莲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要求是力所不及的。因此,余秋莲要求林天雄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然而,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在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强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为了弥补双方当事人的隔阂,法院还引经据典,从两个方面阐述父母子女应当相互理解,相互爱护,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判决说,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也是一部尊老史。古人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时代在发展,生活在改变,但老年人受尊敬的地位不能变。“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欲报之德,吴天罔极”。父母养育子女含辛茹苦,日夜操劳,子女成人以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身为子女应当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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