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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物也应计算容积率等
地下建筑物也应计算容积率等地下建筑物也应计算容积率 地上建筑物是对地表之上一定空间的使用,通过审批和获得土地使用权,无需获取地上空间使用权,就可对房产进行登记确权,其原因在于大家一致认为地上建筑物所占的地上空间在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以内。地下建筑物是依附于地表,对地表之下一定空间的使用,建筑通常是地上地下同时开发,核算成本。那么地下建筑物所占的空间是否同地上建筑物一样,是在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以内呢? 从我国目前部分城市的立法来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开发商获得销售之前对地下建筑物的产权,要首先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地下空间使用权。例如2005年3月杭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如果是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销售或转让的,就得有偿使用,并具体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金的标准。《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认定,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以出让方式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利用人要取得一定的地下空间,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并进行登记。 笔者认为,不宜在土地使用权空间范围内再设空间利用权。因为,如果这一空间利用权是由国家创设,进行出让转让,同一空间的使用权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违反物权理论“一物一权”原则;如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创设,则会出现空间利用权部分从国家取得,部分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取得权源不同,方式不同,造成混乱,引发纠纷。 地下建筑物并不涉及空间权的问题,是对土地使用权空间范围内的使用。地下建筑物应该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计算容积率。 推进城镇化进程不可操之过急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城镇化与工业化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同步性和相关性。但我们应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两者的关系,中国有其特定的国情,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稀缺的资源、落后的经济、缺乏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使中国的工业化水平与城镇化水平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迅速提高,其发展质量也是相当粗糙,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同时出现。机械地盯着某些数据不放,片面强调中国城镇化水平远滞后于工业化水平是不科学的。 未来若干年内,切实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必将是社会发展的主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把握城镇化速度,不能片面地认为我国城镇化水平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远远落后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周干峙先生,将当前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四个透支”和“三个失衡”,即土地资源透支、环境资源透支、能源资源透支、水资源透支;“三个失衡”即城市内贫富差距扩大、城乡经济差距扩大、沿海和内地差距扩大。一些学者强调,城镇化速度“并非越快越好,它应和经济增长、就业岗位增长、城镇化用地增长等要素保持一个相对平衡”。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是由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仅凭数字上的比较并不能说明我国城镇化进程远远滞后于工业化进程,推进城镇化进程切不可操之过急。 建立和完善集约用地约束机制 近年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用地成本逐步提高,批地难度越来越大,迫使有关政府和机构、部门为了发展的需要,着眼于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我们靠什么机制保证土地集约利用?单凭“堵”是不行的,还要疏堵结合。笔者认为应建立行之有效的集约用地约束机制。 提高项目投资门槛,提高土地利用率 进一步提高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系数,并要按产业类型集中布局,对投资小于一定数额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厂房的形式解决,禁止建设“花园式工厂”。此外,对于效益一般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高耗能、高成本、高污染等问题的项目要坚决淘汰。同时,还可制定不同行业的投资额度及供地标准,也可试行按经济效益或经济总量确定供地数量,严防企业贪大求洋,多占地少产出,从而解决低效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的现象。 细化用地标准,建立集约用地评价体系 明确和细化各类用地标准,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工业产值、开发进度等要求,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成后的跟踪管理。试行年度效益考核机制,也可采取按经济效益核实企业用地规模的办法。效益好又确需扩大再生产,则按其经济效益批准其扩大再生产的用地范围。如果其效益达不到设计的要求,或者在同行业中处于劣势地位,企业不仅不能给其新增土地供应,反而要从其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指标中进行核减,或收回一定的土地使用权,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绝对不允许一些企业乘势而上,大面积占地,甚至因企业效益不佳而千方百计转为他用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地生财”。 强化对企业用地的监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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