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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争端处理方式比较及满意度分析

国际工程争端处理方式比较及满意度分析内容提要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各种工程争端时有发生。本文对不同工程争端处理方式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争端处理方式的选择影响因素。通过引入工程争端处理满意度的概念,分析了工程争端处理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为在实际中遇到工程争端问题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争端 争端处理 争端处理满意度 一、引言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以及多参与方的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争端诉讼最多的行业之一。工程争端对各参与方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及时处理这些争端,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导致中途停工,甚至终止合同。尤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参与各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文化上的差异更加剧了这种趋势。争端发生后,合同各方不仅需要考虑如何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方式处理问题,然后通过各解决方式下的工作程序解决问题。而且在问题解决之后,争端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合同各方的期望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二、工程争端的处理 (一)工程争端常用的解决方式 工程争端常用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ltem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ADR)和传统上的仲裁与诉讼等。 1 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工程参与方根据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条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工程参与方发生争端后,通常要向工程师提出,并要求工程师做出公正的决定。在FIDIC合同条件等标准合同范本中,对各方提交索赔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工程师接到争端申诉以后做出决定的程序和时限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需要工程参与方面对面的讨论决定,应将未解决的索赔问题列为会议协商的专题。如果多次正式会谈均不能达成协议,则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解决方式。 2 争端解决替代方式 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DR)的具体类型多种多样,主要有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DRB或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小型审理(Mini-trials)、调停、调解和裁决等。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可由争端各方协商邀请可信赖的中间方介入,即采用一种争端解决替代方式来解决争端问题。中间方通过与争端各方交换意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比较公正而合理的解决争端问题的意见。争端解决替代方式下中间方的建议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没有约束力。 3 仲裁与诉讼 仲裁是争端各方根据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随着仲裁的逐步规范化,在大多数国家,仲裁活动的开展不但遵循其自身规则,也越来越多地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国际仲裁机构有严密的仲裁程序和法律权威,一般均能秉公办事,做出公正的裁决。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通常在其他争端解决途径无法解决时才采用,各方面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但在特殊情况下,依靠法律裁决可能是唯一的有效途径和公正解决的方法。 (二)工程争端解决方式的特点 上述这些争端解决方式在争端解决时间、费用支出、对各方关系的影响、争端问题的专业性、解决方式程序的灵活性和决定的执行力等方面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中友好协商所需要的时间比较短,解决问题的方式比较灵活,不需要额外的花费,因此一般将友好协商作为争端解决的首要选择;而ADR和仲裁、诉讼在这些方面的特点比较如下。 1 ADR与仲裁诉讼的比较 ADR的显著特点是其过程和结果的非强制性,仲裁和诉讼的裁决则由于法律的介入同样具有终局性;二者在程序灵活性、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合同各方关系的影响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1)争端解决程序的灵活性。程序的灵活性指的是在问题是否提交争端、争端解决程序、最终结论的形式方面合同各方自主决定的权利大小。采用ADR时,允许工程参与方自行约定,与仲裁和诉讼相比,各方都能更好地控制争端解决的结果,此时灵活性较好。仲裁和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大多不允许工程参与方合意排除,整个争端解决的过程要依据法律或仲裁规则进行,具有很强的程序性。 (2)争端裁决的终局性。ADR中达成的协议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在争端各方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较弱;因而ADR并不是终局的解决方式。如果ADR未能产生预期的争端解决效果,合同各方将选择继续进行仲裁或诉讼。诉讼属于完全的公力救济,仲裁也由于在私力救济中加入了公力的因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仲裁和诉讼做出裁决不必征求工程争端各方的一致同意,裁决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3)争端各方合作性及争端复杂性。ADR能降低工程争端解决的费用,缩短争端解决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工程参与方之间的商业关系。但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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