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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母国措施及其对FDI流动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中母国措施及其对FDI流动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一般涉及到资本的投入方、资本输入的东道国和资本输出的母国。有关国际投资的讨论大多集中在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层面,尤其是跨国公司为什么投资?在东道国的行为方式如何?以及吸引FDI的东道国因素和东道国如何对待外国投资者等方面,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投资问题讨论的重点。但是,与FDI有关的母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当今国际问题的讨论中却很少涉及。 在国际投资措施中,母国措施(HCMs,是指影响FDI输出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过去对这一措施关注有限,因为母国措施属于发达国家政府的单边权利,其主要作用就是促进母国跨国公司的利益。然而,这些限制、许可和促进FDI的单边措施影响了流向发展中国家FDI的质量和数量,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多数发达国家赞同促进FDI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但在行动落实上往往与公开的陈述不符。虽然绝大多数母国措施都是单边行动,但是国际社会也正在积极倡导基于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的母国措施。为了消除母国措施中不利于FDI流动的障碍,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开发援助规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需要进行合作。 根据母国措施的内涵,可分为三种类型:政策型母国措施、激励型母国措施和规则型母国措施。 政策型母国措施与FDI流动 一、鼓励FDI流动的政策主张 尽管潜在的FDI接受国可以针对相关的母国政策提出政策性建议,但是母国掌控着政策的制定权和执行权,所有的计划目标通常也都由母国制定。因此母国制定FDI政策的动机往往偏重于其跨国公司,更准确地说,是为了实现出口增长和增加母国国内的就业。例如,英国的促进母国措施――联邦发展公司(CDC)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必须以“最大限度的开拓有发展前景的业务并保持其长期持续增长”为目标。当国际投资协定(IIAs)缺少具体的发展援助承诺时,对FDI的促进也仅限于政策性的倡议。例如,在“国际投资太平洋宪章”中,“建议政府应当刺激和鼓励私人对外投资,尤其是那些拥有良好外汇头寸的经济体”。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倡导无投资限制的母国措施,而不是在具体行动上促进FDI。例如,在其协定中要求:“逐步消除资本输出壁垒”、“成员经济体赞成最大限度地消除向外投资的制度性和规则性障碍”。同样的政策主张也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例如,在1980年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与喀麦隆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第二条三款中陈述:“在促进其政策的协调方面,应认识到投资发展的重要性,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将努力采取措施,促进其与喀麦隆的商业合作,并优先参与喀麦隆的经济发展”。对于FDI的母国来说,鼓励FDI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的政策主张是口头上积极,而在具体承诺上却非常模糊。多数母国措施面对的是竞争性的政策目标,例如,对母国跨国公司的支持可能与国内劳工的利益产生冲突,而有关FDI流动的官方中立性主张又与声明支持增加FDI流向发展中国家相矛盾。这些竞争性的或者是冲突性的利益关系导致母国倾向于笼统的陈述其目标,从而保持措施执行的最大灵活性。 因此,为了摆脱在促进FDI流动措施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区域或者国际组织的合作论坛,提高发展中国家根据母国措施获得承诺的能力。 二、信息提供和技术援助 由于投资状况信息是FDI决策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因素,因此母国政府和相关国际机构应当帮助发展中国家政府收集和整理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向母国发布这些相关信息,所以东道国政府应加强与母国和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促进FDI流向发展中国家。例如,欧盟的亚洲投资计划中的“亚洲投资便利化措施”――“专责国家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研究欧盟公司在亚洲的投资机会,特别是在亚洲欠发达国家的投资机会,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尤其是针对个别目标亚洲国家,要针对特定产业、立法架构、融资机会和具体的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寻求欧盟公司的投资机会” 。为了促进投资制度的透明化,2001年欧亚会议(ASEM)倡议建立“实质信息交流”网站,该网站包含东盟成员国的管理和投资促进信息,实现了东盟成员国间有关投资信息的共享。 促进FDI的技术援助措施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主要是资助东道国政府改进管理制度,增强其吸引、接受和利用FDI的整体能力。对具体的投资企业也可提供技术援助,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以及对当地合作伙伴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例如,欧盟与拉脱维亚签订的“雇主协会协定”中的七十五条第二、三款就涉及欧盟对拉脱维亚提供技术援助的内容,欧盟通过欧洲业务合作网络强化与拉脱维亚的商业关系,并承诺在金融、培训、咨询、技术和营销服务方面,对拉脱维亚的企业特别是其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援助。 有计划地收集和发布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信息,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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