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划拨用地 显化土地资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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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划拨用地 显化土地资产

取消划拨用地 显化土地资产划拨用地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第一次提及与划拨有关的文件当是1958年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文件规定,用地单位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等资金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土地#65377;1982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65380;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划拨土地#65377;1990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65377;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65380;出租#65380;抵押需向当地市#65380;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65380;出租#65380;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5377;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65380;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6537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65380;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65377;同时还规定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65380;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65380;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65380;交通#65380;水利等项目用地#65380;法律#65380;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才可以划拨供地#65377;1999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基本沿袭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的规定#65377; 可见,划拨用地的基本特点是:一#65380;划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我国国有土地供应的原始方式#65377;二#65380;划拨用地属于无偿使用土地,尽管在某些情形下用地单位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不同于有偿使用发生的费用,没有体现土地的价值#65377;三#65380;划拨用地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65377;四#65380;划拨土地属于不完全土地使用权,只有占有和使用权能,没有充分的收益和处分的权能#65377; 划拨用地的现状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对划拨用地范围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了19类用地可以划拨供地#65377;目前划拨用地的现状特点主要归结为如下方面: (一)划拨用地占总供地面积比重较大 2003年,全国共计供应国有土地286436.66公顷,其中划拨用地共65258.16公顷,占当年供地总面积的22.78%#65377; (二)划拨用地中新增建设用地所占比重相对较高 2003年,全国国有土地供应中新增建设用地所占比重为40.10%#65377;而划拨用地中,新增建设用地占划拨用地总量的44.82%#65377;在划拨用地当中,以交通运输#65380;工矿仓储和水利设施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比重为前三位,分别达64.64%#65380;56.24%和88.53%,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正处于加速期?熏交通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以外延式扩张为主#65377; (三)仍有部分用地超范围划拨供地 2003年,分别有12111.81公顷住宅用地#65380;7067.11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5380;6786.11公顷商服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占划拨供地总量的39.79%,这些项目用地均不在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之列#65377; 划拨用地弊端分析 土地使用权价值得不到直接显现 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通过土地价格来体现,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没有土地价格,所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划拨土地身上得不到直接体现#65377;以2003年为例,划拨用地总面积为65258.16公顷,同年出让土地纯收益为92.93万元/公顷,考虑到部分划拨用地位置相对较差,以80万元/公顷测算,有522.06536亿元的土地价值没有得到体现#65377;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隐性流失 由于划拨用地不需缴纳大笔有偿使用费用,一些部门或单位利用其特殊的部门和单位性质申请划拨土地,然后利用划拨土地建房出租,获取高额收益,其高额收益中包含了土地收益,但这部分土地收益并没有以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形式上缴国家,而是以部门或单位收益的形式留于部门或单位,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65377; 给部分用地单位融资带来不便 划拨土地由于其产权的不完整性,国家对于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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