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区域一体化协定及东道国业绩要求
区域一体化协定及东道国业绩要求区域一体化协定作为多边协定的一种补充和过渡形式,在最近十年中发展迅速,且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资料表明,截至2002年底,区域一体化协定已达到259个(World Trade Report 2003)。其中,影响力比较强的包括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东盟(ASEAN)、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南锥共同体(MERCOSUR)等。 随着FDI在全球和各国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近年来,区域一体化成员国纷纷缔结投资协定。作为提高FDI流入利益的主要政策工具和投资措施的重要表现形式,业绩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业绩要求是东道国政府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强加给外国投资者的义务。各种多边、区域和双边投资协定中都制定了有关业绩要求的条款,多边的主要是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s)。 区域一体化协定中的业绩要求 一、业绩要求的分类 业绩要求形式上可分为对实施行为的限制或额度和对实施行为的要求。 1.对实施行为的限制或额度,即通过制定各种限制或额度来约束FDI在东道国的行为。如NAFTA条款1106规定任何缔约方不能要求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必须出口一定水平或百分比的产品或服务”,“必须达到一定水平或百分比的国内含量”,“以企业出口价值和数量或所创外汇收入限制企业进口产品的价值和数量”,“以企业出口价值和数量或所创外汇限制企业在本国产品和服务的销售”。FTAA和MAI也做了同样规定。 2.对实施行为的要求,即对FDI制定各种要求。如NAFTA条款1106规定任何缔约方不能要求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必须购买和使用本国产品和服务,或为这些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要求企业担任特定地区或世界市场的独占型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和“必须转让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利知识给本国自然人或法人,但法院、行政法庭或竞争当局判定企业违反了竞争法或本协定其他条款的情况例外”。FTAA也做了同样规定,MAI在前两方面与NAFTA规定相同,但在最后一个方面有些区别,不包括例外情况。 二、业绩要求的适用范围 按照业绩要求禁止或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差异,可将业绩要求分为“红灯”型、“黄灯”型和“绿灯”型。 1.“红灯型”业绩要求是在多边层面上明确禁止的业绩要求,也就是那些为TRIMs协议所禁止的业绩要求。即对企业购买本国产品或使用本国服务的要求;以企业出口价值和数量或所创外汇收入数量限制企业进口产品的价值和数量;限制企业出口。前者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后两者则违反了一般数量限制条款因而受到禁止。TRIMs协议之前和之后的一部分区域、区域间和双边投资协议也做出了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业绩要求禁止的规定。 2.“黄灯”型业绩要求是指那些被部分区域、区域间或双边投资协议所禁止、限定或不鼓励的业绩要求,主要包括对国内含量的要求、国内参股最低水平要求、在特定区域或全球市场设立总部的要求、雇佣业绩要求、出口业绩要求、对向特定区域或世界市场供应其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要求、对转让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知识的要求、对独占型的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以及研发要求等。部分国家认为这些业绩要求扭曲了投资与贸易的自由化,所以被相关的双边、区域投资协定所禁止。例如,NAFTA禁止国内股权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对成员国或非成员国投资者投资的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利知识转移的要求,MERCOSUR禁止出口和当地商品和服务采购要求,ASEAN和APEC也做了类似的业绩要求。但这种黄灯型的业绩要求在多数投资协定中并不是被严厉禁止的,许多投资协定都规定了例外。第一种例外是这些业绩要求与激励相结合成为“有条件激励”的一部分,例如OECD的MAI文本就规定应当允许那些与贸易无关而与激励相联系的业绩要求。第二种例外情况是允许东道国将业绩要求作为政府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例如欧盟《能源宪章协议》规定:禁止采取GATT1994第Ⅲ条和第Ⅺ条所反对的业绩要求,但缔约国为实现出口促进、外国援助、政府采购或优惠关税等目的所使用的某些业绩要求例外。 3.第三种是不受任何国际协定约束的业绩要求,称之为“绿灯型”业绩要求。一些国际投资法律文件认为: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东道国有权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调整和监督,为确保跨国公司活动与本国社会和经济政策保持一致而采取相应措施。MAI文本在业绩要求的部分中规定:为确保公司完成它们的社会义务,国家可以施加业绩要求,尤其是在那些有关工作机会、劳动标准、环境保障、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安全方面的业绩要求。这些东道国实施的业绩要求虽然没有为多边、区域或区域间、双边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