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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国际比较
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国际比较原产地规则是区域贸易安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缔约方保障区域内成员利益,防止迂回贸易的重要手段。但过于错综复杂的规则可能会大大增加执行成本,对贸易自由化的实际效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介绍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集团的经验,分析和比较了中日韩三国现有自由贸易安排的特点,并对如何设计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做出了探讨。 一、原产地规则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作用 自由贸易区(FTA)是特定经济体之间的优惠安排,取消关税及其非关税壁垒的优惠待遇应当限定于缔约方原产商品。如果作为缔约方的各经济体对非缔约方关税不一致,区域外国家可能会利用迂回贸易,使高税率缔约方蒙受关税损失并危及其产业安全。因此,FTA中必须制定原产地规则,明确认定原产商品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个产品生产过程中未使用任何其它经济体的部件或原料,可以被视为是“完全获得产品”。对于这类产品的原产地判定,一般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不同的FTA在这方面大同小异。不同FTA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非完全获得产品”上。由于工业产品生产的复杂性,许多产品都不可能完全是依靠本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组织生产,或多或少需要使用一些进口材料和零部件。因此,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原产地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实质性改变”原则,确定达到原产品资格的最低限,满足最低限以上条件的产品均为原产地产品。 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关税分类改变标准;二是当地增值标准;三是特定产品的加工工序标准。按照关税分类改变标准,如果缔约国出口的最终产品在关税上的分类比其在原料、零部件阶段的分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也就是说该产品足以改变关税分类的“实质性”加工是在特定缔约国内完成的,即使其中的原料和零部件是从非缔约国进口的,同样可以认定为该缔约国的原产品。按照当地增值标准,如果一个产品全部价值中一定比例以上的增值是在缔约国内实现的,则可以认定该产品属于该缔约国的原产品。加工工序标准则是按照产品的特定加工工序确定产地属性。三种方式各有特点。但是,对于许多产品来说,明确确定其当地增值比例是比较困难的;关税分类改变标准虽然具有容易操作的优点,但对一些特定产品的使用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加工工序标准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大多适用于纺织品等少数特定产品,可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在实际使用中,多数贸易协定并不仅仅规定一种原产地判定方式,而是不同判定方式的组合应用;往往针对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判定方式。其中,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选择型方式,即对同一产品可以选择增值率标准或税号标准中的任何一种;二是双重标准方式,即同一种商品必须同时满足增值率和税号改变等两个标准。 FTA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还包括累积和容忍度条款。累积条款对区域内是否允许在缔约方之间累积计算原产地标准做出规定。如果允许在缔约方之间累积计算,则某个成员国的生产商如果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其他缔约方的原材料,该产品仍可视为是区域内原产品。累积方式有三种,即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完全累积。双边累积指零部件或原料来源与出口目的地属于同一缔约方;斜边累积指来源方与出口目的地是不同缔约方;完全累积则对来源方和出口目的地不做任何限制,只要属于缔约方就可以累积计算。累积条款一般与增值率规则同时使用。容忍度条款对允许区域内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一定限额的区域外原材料而不改变最终产品的原产地属性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容忍度条款一般与税号改变和加工工序方法同时使用。可见,增加累计和容忍度条款,都是为了使现有的原产地规则更加灵活和宽松。 总体来看,原产地规则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非缔约国产品进入区域市场时获得同等优惠待遇。但如果原产地规则制订得过于严格,可能会削弱贸易创造作用,降低缔约方在贸易自由化中的获益程度。如果原产地规则过于复杂,特别是不同的FTA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可能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服从成本,使企业不得不放弃使用FTA优惠待遇。目前在东亚地区已经生效的FTA中,FTA优惠税率的实际利用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根据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贸易统计计算,2006年两国对东盟国家(不包括新加坡)出口利用AFTA优惠税率的比重平均为23.5%;对中国出口平均利用率为10.6%。除了企业目前仍然对FTA缺乏足够了解之外,复杂的原产地证明手续和多种标准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设计出合理、有效和宽严适度的原产地规则,是建立和完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框架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原产地规则在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应用 1、欧盟(EU) 欧盟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优惠性的区域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中既有双向优惠的,如与南非、墨西哥、智利、以及中东欧、地中海国家和欧洲自由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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