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docVIP

“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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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于规范层面确立了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其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是诉讼请求要素的反向判断路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要件。基于功能视角的考察,该要件旨在填补“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有时难以识别实质性重复诉讼的功能漏洞,能够超越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发挥遮断后诉的效果。类型化该要件所示情形可知,除却后诉的诉讼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之类型外,后诉的诉讼请求以否定前诉先决问题认定为路径,进而实现否定前诉判决主文之目的的,也是符合第247条意旨的重复诉讼类型。   关键词:重复诉讼;既判力;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先决问题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1.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在民事诉讼规范层面确立了禁止重复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判断重复诉讼的三要件标准,即后诉与前诉的关系须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项要求。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核心原则之一,早在《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学界已有关于重复诉讼判断标准的讨论,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是“二同说”和“三同说”   “二同说”是指从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两项要素出发判断前后两诉的一致性,即诉讼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时,后诉即是前诉的重复诉讼。(参见:柯阳友.也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重复起诉[J].法学评论, 2013(5):139-147.) “三同说”之内涵将于后文详述。,后以“三同说”为理论通说与实务导向〖JP3〗   在学者的意见方面,比如张卫平教授主张,案件的同一性应通过案件主体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争点同一三项要件予以判断。(参见: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中国法学,2015(2):43-65.)在实践中的裁判思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所谓的“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同一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内容相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70.)。所谓的“三同说”,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或主要争点)相同   诉讼请求或主要争点之间的分歧源于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如果采“旧实体法说”理论定义诉讼标的,则第三项要素为诉讼请求;如果采“诉讼法说”理论定义诉讼标的,由于诉讼标的本身即是诉的声明,则第三项要素为主要争点。。尽管对于除却诉的主体与客体之外的第三项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同理论之间还存在细微分歧,但由此可见,《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确立的重复诉讼判断标准基本沿袭了“三同说”的思路,继续秉持以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请求三项要素的同一性作为识别两诉是否相同的基本方法。除此之外,第247条还有新颖性贡献,在除了比较两诉的相关要素是否同一这一正向路径之外,还特别提出反向路径,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是符合重复诉讼内涵的类型之一。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识别重复诉讼提供了统一且较为细致的判断步骤,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统一的标准保障实践中的统一适用,避免出现相同或类似情况不同处理的不当情形   比如有两则相似案例,原告先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判决驳回请求后又以不当得利返还为由再次起诉,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诉讼标的的重复主张,有的法院则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变化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前后两次起诉是不同的诉。参见:“朱宝芝与高淑凤不当得利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982号民事裁定书);“罗予均与何冰不当得利纠纷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另一方面,较为细致的标准保障这套判断步骤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从而真正实现阻断重复诉讼的目的。与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相关的很多问题早在“二同说”和“三同说”时代就已经过充分论证,因此本文将着力于伴随《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进入该主题讨论视野的崭新问题,即第(三)项后半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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