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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油气资源税改革再思考

我国油气资源税改革再思考【摘要】我国油气资源税主要经历了上缴利润、税费并存和从价定率计征三个时期。2011年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但仍然存在着税费体系不统一、管理体制分割、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合理等问题,提出税费体系、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等改革思路。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税制体系;税收优惠 在新疆和西部试行的基础上,2011年11起我国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向市场化和国际化迈开了重要一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改革后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设计理念。 一、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演变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过程,油气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变化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纵观这一过程,主要经历了无偿开采的上缴利润阶段、从量定额的税费并存阶段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征三大时期: 1.无偿开采的上缴利润时期(1949-1982)。在这段长达37年的时间内,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对油气田企业进行统支管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油气田企业实行严格的控制,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税费改革缓慢。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税利并存,以上缴利润为主。 2.从量定额的税费并存时期(1982-2010)。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销售数量,按照固定税额标准来计征,这一阶段又分为矿区使用费阶段、发展阶段、改革阶段和调整阶段四个阶段。 (1)矿区使用费和资源税起步阶段(1982―1986)。1982年1月起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开创了有偿开采的新篇章。矿区使用费是开采者为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矿区使用费采用定额征收法。1984年10月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资源税采取定额征收法。 (2)“税费并存”起步和改革阶段(1986―1999)。1986年10月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1994年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国家在国有油气田企业进行了结构性、全面性的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形式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运用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转变。 (3)“税费并存”调整阶段(2000―2010)。进入21世纪,国家对油气田企业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对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调整后油气田企业缴纳税种逐渐形成固定模式,靠近国际税制惯例,这次调整是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对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进行的比较大的调整,标志着国家开始重视油气田企业生产的特点,使油气资源税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3.从价定率计征时期(2010至今)。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这一阶段实际上可以分为“试水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 (1)试水阶段(2010.6―2011.11)。2010年6月,我国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点,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重庆、四川、贵州等西部省区市。根据相关部门的介绍,资源税试点期间,稳步推行、运行良好。 (2)全面推广阶段(2011.11―)。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宣布,决定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按从量方法计征的资源税占资源价格的比例将变得更低。改革将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2011年油气资源税改革内容及影响 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1]。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2],也影响了资源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此,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2011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油气资源税做出了以下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资源税改革对油价的影响。对油价影响不明显。影响国际原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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