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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税收规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税收规制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总量逐渐增加,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却很薄弱。如何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引导境外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入手,提出建议。 【关键词】境外投资;税收规制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在境外依法通过新建、并购等方式行使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企业。“规制”(Regulation)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企业的产品定价与调整、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与实施、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本文所指税收规制,包括税收政策的完善,税务管理的改进,纳税服务的优化。 一、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税收规制存在问题 (一)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法规政策存在不足 1.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系统性 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零星分散,缺乏集中性、统一性。现行涉外税收政策框架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政策的出发点侧重于“引进来”,而“走出去”的相关政策由于经济体量较小,一直未得到重视,而相对比较薄弱。当前,国内相关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而零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系统化、规范化应用。 2.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操作性 涉外税收法规缺乏细化条款,影响实际操作。目前,现行的国际税收政策不仅零星分散,而且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把握。所得税则零星分布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中,货物与劳务税规定在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中,进出口关税则规定在关税条例中。如所得税计算时国内外年度纳税期限如何统一?年度所得如何进行会计调整?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哪些?境外投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国外完税凭证难以得到情况下如何抵免以及认定程序怎样?等等,均亟待出台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执行。 3.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引导性 税收政策优惠单一,缺乏科学指引。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方面的瓶颈,到国外市场寻求比较优势。而目前国内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引,重在执行上,缺乏明确的导向,既没有在投资产业上体现区别,也没有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体现差异。税收支持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抵免,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纳税服务也比较滞后,很难吸引企业,引导和激励境外投资企业发展。 4.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配套性 虽然四部委联合行文,明确指出国家对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支持,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境外加工贸易。根据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企业出口自己生产或者视同自己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非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在企业将境外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在集中采购、统一报关出口时,由于这些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家对这部分出口不予退税支持,这样企业在境外加工的产品就失去了竞争力。没有政策支持,境外投资企业无法体现优势,即使是局部的优势。 5.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缺乏保障性 现行的税收协定签署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与日本签订的中日税收协定。至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签署了93份税收协定,其中91份已经生效执行,适用于91国家,其中亚洲国家30个,欧洲40个,非洲9个,北美洲7个,南美洲2个,大洋洲3个。此外,还与香港、与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并已生效执行。但这些国际税收协定往往从吸引外资的角度更多地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相对忽视了境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从而挫伤境外投资企业外出创业报国的积极性。 (二)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1.税务登记制度缺位 税务登记是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切入点。现行法律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仅有许可规定,缺乏向税务机关报备制度。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商务部门许可,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国资部门许可,却没有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他部门也没有向税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的制度。2009年开始,税务总局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要求境外投资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回国进行纳税申报。由于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又缺乏具体认定办法,且仅税务部门的文件,难以落实。 2.税收征管基础薄弱 境外投资企业涉税信息不对称。国资委、商务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信息缺乏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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