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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摘要】 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珍惜土地和对土地的经营热情空前高涨,伴随而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呈急剧上升趋势。本文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承包 处理建议 1.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土地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土地。毕业参加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再由包转租。”《中共伊通满族自治县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伊发[1997]25号)第1条规定:“计划外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参加工作后由包转租。”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均分得土地,并签入了延长30年承包合同。但承包地由包转租的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符。 处理建议:对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给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全部延至30年,不再由包转租;对已经实行由包转租收取的租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为界,2003年3月1日以前收取的租金不再退回,2003年3月1日以后收取的租金要全部退还农户。 2.独生子女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的(含18周岁)增加半份土地。”《侯贵新同志在全县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1月17日)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中指出:“关于独生子女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很多,有的持有独生子女证,有的没有,因此,申报独生子女的期限规定到11月20日零时前。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分给一份半土地,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 处理建议: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市、县两级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仅仅是领导讲话中提出。对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实行由包转租,不仅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所以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只要签入30年延包合同,就属于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应实行由包转租而收取租金。 3.婚后人口未将户口迁入婚入地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婚后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入地,由婚入地分给土地。嫁给非农业人口或近郊农民,户口落不下的要单立户头,由户籍所在地给地。”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各乡镇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对婚后人口户籍应迁未迁的部分农民没有分给土地,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这部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在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时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只要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户籍没有迁出,户籍所在村组都应根据农民的申请,依法落实其土地承包权。村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和村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规定的标准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暂时无地可在集体预留地发包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偿,待有地时再落实土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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