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思考.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思考摘 要: 取保候审制度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基本理念的缺失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取保候审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笔者分析了我国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就理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取保候审制度提出思考。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F7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52-02 一、取保候审的内涵及其优越性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实施过程中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国家的负担,钝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也蕴涵了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思想,是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结合,具有不可忽视的司法和社会意义。 二、目前我国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取保率低,存在当用不用现象 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整体上较低且多发生在侦查阶段,其它阶段适用较少。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当用取保候审而不用的现象较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取保候审的认识不到位 执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下,执法实践中偏好使用羁押手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数远远低于被逮捕的人数。另一方面,不少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误认为被取保候审便是诉讼程序结束。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很好地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妨害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样由于误解,被害人一方认为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便是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上访不断,为减少案外负担,执法人员往往尽量减少适用取保候审。 2.立法不完善,不易操作 (1)取保候审的方式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从而限定了我国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在方式上过于单一,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保证取保候审的有效适用。 (2)取保候审申请权缺乏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这种申请权却始终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司法机关对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取保候审申请处理随意,没有制度规范,更勿论主动提出取保候审,从而使得很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 (3)法条规定抽象,缺少相应解释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法律对“社会危险性”并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实践中往往是依靠办案人员的分析与判断来把握,缺乏客观的标准,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对于“重大疾病”等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没有认定途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4)未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做出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办案人员都认为应当在取保问题上给予未成年人更为宽松的待遇,但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未成年人案件同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问题区分开来,有关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因素对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比率较低。 (二)取保候审适用程序不规范,存在滥用现象 1.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退还等环节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没收保证金程序不规范,甚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调查公安机关以传迅未及时到案为由没收保证金的比例最高,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被转化为一种处罚手段。没收保证金以后,没有重新担保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更多的是没收以后不了了之。 2.取保候审功能异化,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如:将取保候审作为处罚手段、代替结案、代替释放,借取保候审“下台阶”,甚至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创收”,受利益驱动或办“关系案”、“人情案”,只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高数额保证金就予以取保候审,甚至将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嫌疑人也取保候审。 (三)对被取保人监管不力,存在脱管现象 执行机关对被取保人、保证人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对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刑事上的不利后果,被取保人逃跑、毁灭证据、妨碍司法程序和证人作证,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刑事诉讼法对具体的监管机关规定不明。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是由哪个机构监管?实践中缺少对这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