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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 这是关於第二个专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读书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專題
這是關於第二個專題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讀書筆記的整理。主要包括下面幾本書:《中國賦役制度史》(鄭學檬主編)、《中國財政史》(孫翊剛著)、《秦漢賦役制度考略》(錢建夫著)、《中國財政問題源流考》(孫翊剛著)以及《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韓連琪著)、《秦漢賦稅制度考釋》(高敏著)兩篇論文 。擬分斷代整理,以秦漢時期為重點。每個斷代內基本上分為田賦、人口稅、徭役、工商雜稅以及專賣這幾個部分。一下是分述。
一、 三代時期的賦役制度
這一時期的賦役制度由於年代久遠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
三代王朝採取的佔有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產品的方式為貢、稅、役三種。
商朝的貢納關係……據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內服的貢納有較大差別。作為外服的候、甸、男、衛邦國,是以商為中心的諸方國或部落的首領。他們……沒有固定的數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種表示友善的象徵性貢納。
內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職的部落首領。貢大量的牲畜或動物,及卜甲、蔔骨、弓、玉等等。可能沒有具體的數量。
西周的貢納逐漸形成等級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區分,級別高的,其貢納相對重些;一方面按服區遠近排列,時間間隔逐漸漸疏。
在今人看來,“助”法是採取力役形式的田稅。是以實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別的土地佔有制為前提的。勞動者被集中在公田上進行勞動,公田所獲就是這些勞動者集中勞動的剩餘勞動的物化表現。
二、春秋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由於井田制崩潰,列國不得不先後對軍賦實行改革,賦在兵役之外,由徵收車馬等軍需品而逐漸演化成徵收軍費的專稱。其徵收辦法由安地區徵收,進而分配到戶,按丁口徵收。
“作丘甲”就是以丘為單位徵收軍需品,是新賦制。其徵收標準,據服虔引《司馬法》雲:“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
隨著稅、賦的分離,在戰國時期力役指正也成為獨立的概念。確立了賦、稅、力役的“三征”結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賦役體系。因此,即便是從賦役制度的沿革來看,把春秋戰國時期看作是中國古代社會完成由奴隸制向封建著轉化的歷史階段,也是比較有說服力的。
三、秦漢時期
1、秦漢時期的田賦
秦朝課取田租的計稅物件和稅率形式:一種意見是“舍地而稅人”,另一種意見是主張秦朝的田租 作為一種土地稅,是據地出稅的。從簡化稅務的現實需要出發,加上有傳說已久的貢法這一歷史經驗,秦朝各地徵收的田租實際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稅額(《中國賦役制度史》鄭學檬主編)。
至於秦朝田賦的稅率,因支出浩繁,田賦負擔是很重的。據記載,徵收量是三分取二。(《漢書?食貨志》:至於始皇,遂並天下,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田租、口賦和鹽鐵專利二十倍于古)。
漢代實行的是輕田租而重賦於民的政策。稅率經歷了一個變革的過程。西漢政權建立之後,田租之制如舊,只是稅率有所降低而已。漢高祖“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是對秦“收泰半之賦”的減輕。可是這樣的減輕並沒有持續多久。大概是因為戰亂的原因。這從《漢書?惠帝紀》中說,惠帝元年,“減田租,複十五稅一。”鄧展注:漢家初十五稅一,儉于周十稅一也。中間廢之,今複之也。可見,既然說複,可見高祖時期是增加過的。在這之後,似乎終惠帝高後之世沒有變過。到文帝時,依然實行十五稅一的稅制,但減免田稅的事情屢見於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這次減田租之半,已經將田租降到了三十稅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詔:“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史記?孝文本紀》)。同書還說:“(十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對於這條記載的理解,學者有所爭論。有人認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無田租。如錢劍夫就持這種觀點。還有的學者如高敏就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史記?孝景本紀》記載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雲複,可見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時期,是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時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於元年,可見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始於此年。此後一直未變。旨在東漢光武帝初年,因為戰爭的需要,短暫的恢復過十一之稅的稅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復了。
漢代的這種輕田賦的政策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經濟恢復時期確實讓自耕農獲得了一些實惠,另一方面,從一開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經濟為特點的地主經濟的作用。
漢代田租的徵收辦法,名義上是比例稅,實際操作時卻有定額化的傾向。各地稅畝定額的確定當類似於孟子所說的“貢”法。取數年間的平均畝產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於各地的農業生產率不同,各地的田稅畝額不一樣。這其中也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比較重要的轉折發生在東漢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義在於:使實際存在的田稅定額化事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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