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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省开展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2013年江西省开展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中公教育江西分校为帮助考生了解“2013年江西省开展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特整理“关于2012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有需要的参加2013年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可参照此贴,对应相应条件仔细阅览: 关于2012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2年我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1、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者外,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未经省教育厅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1年以后毕业的,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可以取得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凡户籍在我省的社会人员,我省高等学校2012年普通高招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自学考试、函授毕业生以及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我省高等学校在职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于2012年4月15日至5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申请报名。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后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江西省境内的社会人员(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招、自学考试、函授毕业生以及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含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自学考试、函授毕业生以及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含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我省高等学校在职专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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