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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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1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法规标题: 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文 号:财会[2006]3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2 月15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1 月1 日 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 《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 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 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 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 同》。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 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 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 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 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 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 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 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 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 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 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 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 当期 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 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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