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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战fetus权利
论胎儿的民事权利 彭青霞 11法学 1140202049 摘要: 近年来,涉及到民事主体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但是我国对胎儿的保护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这与我国所追求的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既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老话题。问题虽然早就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这一课题变得尤为复杂。我国目前对胎儿的立法保护也极为有限,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例,我国应当考虑适用的对胎儿的立法保护以及胎儿该享有何种民事权利。 【关键词】 HYPERLINK /kcms/detail/%20%20%20%20%20%20%20%20%20%20%20%20search.aspx?dbcode=CJFQsfield=kwskey=%e8%83%8e%e5%84%bf%e6%9d%83%e7%9b%8a \t _blank 胎儿权益; HYPERLINK /kcms/detail/%20%20%20%20%20%20%20%20%20%20%20%20search.aspx?dbcode=CJFQsfield=kwskey=%e7%ab%8b%e6%b3%95%e4%bf%9d%e6%8a%a4 \t _blank 立法保护; HYPERLINK /kcms/detail/%20%20%20%20%20%20%20%20%20%20%20%20search.aspx?dbcode=CJFQsfield=kwskey=%e4%bf%9d%e6%8a%a4%e8%8c%83%e5%9b%b4 \t _blank 保护范围 引言: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应该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 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定义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阶段的存在形态。”也有的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这些定义似乎受医学界和生物界界定胎儿的影响。从各国现有法律保护胎儿的立法精神来看,主要就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凭借此财产能够生存。如果用生物学或医学标准界定胎儿就与立法精神不符。若要准确地给胎儿下个定义的话,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1]法律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已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反观中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则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出生为民事权利能力即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开始。这可说明,我国民法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基本持否定态度。其他立法上,仅有《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也少之又少。 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 胎儿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正如上文所述,法律可以直接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来实现对胎儿的合理保护,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胎儿的权利能力不应完全等同于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体系,并且,各国的国情、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甚至是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都不同程度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各自国家的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胎儿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也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我国首先应当考虑的便是计划生育政策对胎儿权利范围的影响,即应该对胎儿的身体权利范围有所保留,否则,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强制堕胎将构成杀人罪。其次要考虑法律保护胎儿的根本目的是出生后能够健康地生存和成长,而不是仅仅保护胎儿本身。 按照附条件保护主义,胎儿所有的民事权利性质是附条件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必须等到其出生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才能行使。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2]如果胎儿为死产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唯一依据是《继承法》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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